【主持人的话】
上海世博会已举行80多天了,“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有哪些”等与世博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非常受关注。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特别邀请了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院长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2010年7月23日(周五)10:00--11:00,同济大学陶鑫良教授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与广大网友就“世博会标志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等话题在线交流。
【嘉宾介绍】
陶鑫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大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仲裁员、专利代理人。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近三十年,其中1994年至2009年曾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先后兼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专家、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高级讲师团成员、上海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第一、二、三届上海市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2010 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咨询专家等;目前还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主席、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等职。是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及域名调解专家等。
【聊天实录】
[主持人]:
各位东方网的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收看东方网聊天室为您带来的在线视频直播节目,我是主持人郝静芳。中国2010上海世博会已举行三个月时间了,其实在这三个月里面,有很多关于世博知识产权的问题在不断的涌现,也在一步一步的被解决着,在这样的化解的过程中,也有很多网友在关注这样一个问题,究竟和“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有哪些”等与世博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非常受关注。今天我们请到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院长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陶教授您好。
[嘉宾陶鑫良]: 郝老师您好。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第一股知识产权流就是世博会组织者的知识产权。最主要是世博会标志权,再加上世博局申请的注册商标权、特殊标志权和享有的著作权等等有关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过《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所保护的世博会标志之知识产权,至今一共有包括文字、图形、图文组织等各种形式的63个世博会标志,其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上海世博会的名称,包括它的全称、简称、翻译及缩写。比如说“2010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等;也包括世博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等;这些世博会标志不但登记了著作权,更依法获得了作为世博会特殊标志的强势知识产权保护,世博会吉祥物“海宝”,还有世博会的会徽也都属于这一部分。第二部分是世博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像“2010上海世博会组织委员会”、“2010上海世博会执行委员会”、“上海世博局”等等。第三部分是当初申办2010世博会组织的名称和徽标等等。第四部分是国际展览局的局旗。世博会组织者的知识产权产权主要就是这些。
第二股知识产权流就是世博会参展方的知识产权。例如世博会各参展方前来参展的一座座场馆建筑各展风姿,精彩纷呈,其本身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场馆中的一些展品往往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也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等等知识产权种类的保护。
还有第三股知识产权流就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今天世博会里面每天都在播放背景音乐,这可能涉及其第三方音乐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而世博会里的背景音乐或者视频画面是通过高科技播放装置实施播送的,这又可能牵涉到其高科技播放装置的专利权或者技术秘密权益等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世博会中的场馆建筑或者服务设施,林林总总,大大小小,其间也有可能涉嫌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权益。
[主持人]:通过您的介绍,的确是丰富了我们的知识,可能在之前可能大多数人认为世博的标志是知识产权,可能世博相关的LOGO、海宝是的,但是从来没有想过世博会的口号“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甚至包括世博会的全称也是在这里面的。
[嘉宾陶鑫良]:
对的,我记得当年受上海世博局委托,作为世博局的代理律师,跟在周汉民副局长后面出庭代理过一个房地产开发楼盘销售中“傍世博会名牌,搭世博会便车”的案件,被告在楼盘名称中使用了世博会的谐音“士博汇”,宣传中使用了“世博会,让生活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采”的表述,这是一种“埋伏营销”或称“隐性市场”的做法,其实际上一定程度侵害了世博会组织者的知识产权权益。
[主持人]:
世博会知识产权权益涉及到的范围和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其实说到世博会,在印象当中,整个科技含量非常丰富,各种方面的内容也是非常多的,所以说它本身跟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是否也有一个长久的渊源呢?
[嘉宾陶鑫良]:
是的,世博会与知识产权,源远流长,缘深情浓。可以这样说,没有世博会,就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今天我们也可以这么说,没有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不可能有一个成功、精采、难忘的2010上海世博会。您讲到了历届世博会一贯是高科技、新发明的荟萃之地,的确如此。我们人类历史上的许多重大发明成就,譬如电话也好,电视也罢,记得都是在世博会上最先呈现的。这些发明创造呼唤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进和提升,世博会与知识产权之间确有不解之缘。世博会有一句经典口号,“一切始于世博会”。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始于世博会。作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现在有三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个是近来的,从当年关贸总协定(GATT)一直延伸至今天的世贸组织(WTO)架构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这是一个新的。
[主持人]:
我们看到知识产权对文学艺术作品之国际保护的历史进程,源自于世博会的过程当中。其实在工业方面,我们看到整个世博会的科技成就展现得特别多,工业与科技成就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世博会有没有渊源关系?
[嘉宾陶鑫良]:
同样高山流水,渊源颇深,前面讲到的在早年世博会期间诞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保护的工业产权,主要涉及专利、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等等。所以在这一方面,可以说是在世博会期间奠定了整个专利制度以及工业产权制度之国际保护的基石。当时确定的这些工业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基础性原则到现在也没有过时,我看在近期内也看不到这些基础性原则过时的时候。所以世博会和知识产权一路走来,如影随形,相辅相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孕育与催生,一直依赖于世博会的土壤和温床;而今天世博会的继续推进,又可能需要知识产权的导向引航和保驾护航。
[主持人]:
我们也看到随着每一届世博会的召开,知识产权总是在不断完善和进步当中。那么,这一届的上海世博会与往届世博会相比,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什么进步和不同之处呢?
[嘉宾陶鑫良]:
刚才说了“一切始于世博会”,“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始于世博会”。那么我再说两句,一句是“奥运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始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另一句是“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始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本届世博会与往届世博会相比,增加了强势的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了对世博会组织者及其授权使用的世博会赞助商之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强大保护,我认为这就是最大的一点不同。刚才我们讲到本届世博会的三股知识产权流,在以前的历届世博会中间,只有前面两股知识产权流即参展方的知识产权流和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流,基本上没有第一股知识产权流,即还不见世博会组织者的主要针对于世博会标志使用的知识产权流。
2010上海世博会学习了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运作经营奥运会标志之知识产权权益的成功经验,移植也可以说创新了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先是通过快速立法制定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这是全世界第一个关于世博会标志之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单行法规,从而进一步造就和全过程实现世博会“标志权利化,权利授权化,授权赞助化,赞助经营化,经营国有化”的法制规范和良性循环,可以说是政府在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层面上有效运用知识产权的有益尝试和典型范例。因为在以往一百多年的历届世博会上,无论是制度安排还是实践推进,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都还没有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更缺乏起码的经验。
国际展览局章程不像奥运会章程,奥运会章程中凸显出奥运会标志的知识产权强势保护,全面渗透着知识产权保护于经营的元素,但是在国际展览局的规范中,原来近似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有针对国际展览局局旗之使用的若干规定:国际展览局是“国际展览局局旗的唯一拥有单位”,“世界博览会期间,如何公司如欲将国际展览局局旗标志用于宣传或工业制造”,一要获得许可,二要支付费用,所收费用由国际展览局和主办国案约定合理分享。除此之外,从根本上缺乏世博会标志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制度。所以说,“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始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我们在筹备上海世博会的过程中,借鉴和学习了奥运会“标志权利化,权利授权化,授权赞助化,赞助经营化”的合理格局和有益经验,并且有所创新,有所提升,开创出了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天地。奥运会与世博会,一个是体育活动,一个是巨型会展,两者之间有相同,也有不同。最大的相同点是上海世博会可以将奥运会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移植过来,对世博会标志先通过立法进行保护,然后将已经立法保护的世博会标志之知识产权授权给相关赞助商,从而收取巨额的世博会赞助经费,来支持和维持世博会的建设和运行,籍以部分抵冲国库的直接支出和有所减少纳税人的相关税负。
完全可以说,奥运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始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始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而且回首2010上海世博会标志的立法进程,可以说在我们新中国立法史上是前无榜样的典范,但希望“前无榜样,后有来者”,绝不要成为“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绝唱。我记得2004年6月4日吴仪副总理才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议世界博览会标志要立法,由此立项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立法被追加进当年的行政法规立法计划;四个月以后,在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共16条。2004年10月20日,温家宝总理就签署了第42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该条例;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可谓“当年立项,当年立法,当年公布,当年施行“;更精确地说是”半年内立法,半年内通过,半年内公布,半年内施行“。或者在中国的立法史上这也可以说是一个奇迹。所以我觉得学习奥运会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的我国世博会标志的立法进程,“坐的是特快列车,走的是高速公路,奔的是先进水平”。
[网友433323]问:虽然现在严打盗版世博商品执法行动那么多~但是地铁里还是有太多太多小商贩卖世博会纪念品的假货了.
[嘉宾陶鑫良]:我也看到了不但在地铁里,而且在大街上,甚至在世博园区内,都不同程度存在销售盗版世博会纪念品的情况,其中最多的是卖假“海宝”,这一现象可以统称之“地摊盗版海宝现象”。世博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对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对“海宝”这一喜闻乐见、近悦远来之世博会吉祥物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全民办博,人人有责;严打盗版,多管齐下”。无论是我们上海市民,还是来上海看世博会的我国国民,对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都要有一个积极参与的意识、认识和知识,都应当明确和坚持“拒绝盗版”。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加强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体制和规制,进一步遏制和打击盗版世博会纪念品的侵权行为。
世博会纪念品是通过其特许经营销售系统进行销售的,地摊上卖的“海宝”肯定是假“海宝”,卖的世博会纪念品也肯定不是真品。“严打盗版,人人有责”,我们上海市民和前来观博的我国国民,能否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拒绝盗版,不买假“海宝”;千万不要贪图小便宜,千万不要为了少付几块钱就去购买假“海宝”和盗版货。从大处考虑,为国为民为世博,为办好一个“成功、精彩、难忘”的2010上海世博会而添砖加瓦;从小处考量,花了那么多时间和金钱来看世博会,“牛头都下去了”,临时就为了省几个小钱,“就为了一根牛尾巴”,末了还带个假“海宝”或者盗版纪念品回家,恐怕以后看看和想想都会觉得很堵心和太扫兴。综而言之,严打假“海宝”与盗版世博会纪念品的事情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方面需要继续强化行政制裁和其他手段进行直接遏制,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与世博文化的培育,更主要是提升公众意识,使大家都认识到不买假“海宝”的实质就是保护世博会的知识产权,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世博会文化的培育与行政的制裁双管齐下,相辅相成,可能会进一步遏制世博会期间盗版商品假“海宝”的泛滥,取得更好的效果。
[网友993963]问:
[4]我们普通市民可不可以使用会徽、海宝等世博会标志用于非营利的场合?
[嘉宾陶鑫良]:根据我对《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的理解,如果以非盈利目标,或者非商业化使用世博会标志,应该有一个合理的使用空间,这时候或者这种情况下使用世博会会徽、海宝等世博会标志不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譬如假设说在我们同济大学,或者在我原来所在的上海大学,研究生们自发举行了一个欢庆世博的公益性或者非商业化的庆祝活动。例如世博会已经开园100多天了,如果研究生们要举行一个庆祝2010上海世博会开园100天的百日庆典,大家都是自发的,而且都是公益的,没有经济企图,没有广告形象,如果在庆典上用了海宝,也用了世博会的徽标,也用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词,这种非商业化、非营利性的行为并不侵犯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又何尝不可以?
[嘉宾陶鑫良]:
有赢利的空间就可能有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我也注意到这种情况,有敲满世博会场馆图章的世博护照在出售,这说明是有商家在做世博会盗版图章和制造盖上这些假图章的假世博会护照。但是,对于这样一本未经我亲身经历而弄虚作假敲满世博会场馆图章的世博假护照,我想我肯定是不要的。世博护照及其在持有者亲身参观过的世博会场馆盖章,证明的正是这本世博护照持有者在2010世博会园区中的特定时空范围内的生命轨迹原影和真实活动记录。光用钱去买一本“章不符实”、弄虚作假的敲满世博会场馆图章的世博假护照又有什么纪念意义呢?不是自己往自己脸上抹黑吗?不是自己在糟践自己吗?其次,假作真时真亦假,如果敲满世博会场馆图章的假世博护照泛滥的话,瓜田李下,真实世博护照上的世博会场馆盖章的真实性也往往因此会受到猜疑。事实上能参观全部世博会场馆并且盖上全部世博会场馆图章的参观者属于凤毛麟角,所以当你拿出一本仅盖了几个或者十几个世博会场馆图章的世博会护照时,我会相信这是你的亲身经历。而当你拿出一本盖满世博会场馆全部图章的世博会护照,人们一般总是怀疑或者干脆确认这是一本你用钱买来的假经历的世博会假护照。这种世博会护照你要吗?你又要它干吗?
[网友540725]问: 我在莘庄地铁站附近经常看到有黄牛倒卖世博门票,还有不少人在网上卖票,这些行为算违法吗?
[嘉宾陶鑫良]:
可能要看这些世博会门票是怎样买卖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定案情特殊对待。如果是少量自有的世博会门票的转让,无论是原价转手,还是低价让与,我认为都不违法。至于一些黄牛批量倒卖,贱进贵出,甚至于欺行霸市,招摇撞骗,那就应该属于违法行为。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世博会门票转让情况对我们世博局和世博园区的管理是否也提出了新的课题,黄牛倒卖情况的出现,是否因为是没有正常或者正当的转让或者交换渠道。在七千多万张世博会门票的运行过程中,势必会有部分世博会门票转让易手的客观需求,能否组织用正面积极的运行渠道及其优良服务,来减少和消弭黄牛倒卖的违法情况呢。
[网友447992]问:
您曾经说过“上海世博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能更难于北京奥运会”。为何您这么说?
[嘉宾陶鑫良]: 我想至少有这样三方面的因素,一是时间长短的差异,奥运会是二十几天,世博会是六个月共计184天,第二是地域大小的差异,奥运会是在有限的几个体育场所里举行,而世博会是至少在5.28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进行。第三个是人流的多少,2008年北京奥运会,外国来客全部不过是6万人还是7万人,全国到北京的人流那时采取了许多控制措施,奥运会比赛票数量有限,也是很难买的,所以全国在奥运会期间为此进京者也只不过是区区几十万人。但是2010上海世博会原来预计是7000万人参观,现在来看,完成这个指标一般应当没有问题,时间还没有过半,人次已经达到3000多万。所以,光从时间长短、地域大小、人流多少三方面看,那几千万和几十万,5.28平方公里和几个比赛场所,184天和十几天,差异的确太大了,其各方面的管理难度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自然也同比显著增加。再加上如上所述的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复杂性,再加上新起乍发的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不具有奥运会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辉煌历史和成功经验。所以我个人觉得2010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难度要超过2008北京奥运会。这不是因为我是上海人才说这个话噢,我可没有狭窄的地方主义呵。
同时,如上所述这次世博会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之果,就是世博会“标志化权利化,权利授权化,授权赞助化,赞助经营化,经营国有化”的良性循环和优化路径实施良好,以世博会的盛誉来换赞助,以世博会的品牌来促特许,为世博会筹措了巨额的举办经费,减少了国库的直接财政支出,也减少了纳税人的相关税负,为2010上海世博会立下了汗马功劳。根据世博局公布的数据,2010上海世博会学习奥运会的经验,有13个全球合作伙伴,有14个高级赞助商,30个项目赞助商,几百个特许经营商以及他们几千个特许产品销售商,这方面不但给世博会增加了百倍喜庆和精彩纷呈,同时也为世博会集聚了数以百亿计的巨额赞助经费,再加上特许经营的经济收益(特许经营销售总额原来说200亿,然而时间还未过半,早已超过200亿的销售额了),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的赞助费以及特许经营收益,已经有效地补充和支持了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经费,有力地保障和推进了上海世博会的后续工作。2010 上海世博会执行委员会第一副主任。上海市韩正市长曾经谈到,2010 上海世博会估计直接建设费用是180亿人民币,运行费用是106亿人民币,一共是286亿人民币。可以看出,现在数以百亿计的世博会赞助费以及特许经营收益已经占了286亿里面的很大比例。世博会赞助费以及特许经营收益可能要远远高于世博会的门票收入。世博会赞助费以及特许经营收益这些钱的到位,事实上就是减少了原本应当要由国库直接支出的费用,减轻了纳税人的相关税负。从“标志权利化,权利授权化,授权赞助化,赞助经营化,经营国有化”这一良性循环来看,保护世博会赞助商的知识产权权益,就是保护世博会组织者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世博会组织者的知识产权权益,就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世博会标志条例,根据世博局和这些赞助商,比如说宝钢集团、东方航空、中国移动、上汽集团和可口可乐公司等十三家企业是世博会全球合作伙伴,腾讯、联想和IBM等十四家企业是高级赞助商,他们都支付了很大数额的赞助费,世博局也授予他们相应不等范围内排他性的世博会标志使用权,即授予他们在相对行业或者相对领域内的排他性质的世博会标志使用权。要不要尊重他们的赞助和回报他们的赞助?应不应当保护他们因此已经获得的使用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权益?譬如说可口可乐公司作为世博会全球合作伙伴已经被授予了在饮料尤其是碳酸饮料范围内的排他性世博会标志使用权,其也为此支付了金额很可贵的赞助费;而假如另外一家可乐公司不花钱,或者少花钱,也在世博会园区内外同样或者变相享受跟可口可乐公司同等的使用世博会标志的权利,那就意味着可口可乐公司被授予的世博会标志使用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2010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出不出钱一个样,授不授权一个样,赞助与不赞助一个样,出大钱与出小钱一个样”。
2010上海世博会中出现了世博会组织者的知识产权流,这是之前的历届世博会所没有过的,也是广交会等一般贸易会展所不具备的。这届世博会将世博会标志通过立法转化为新类型的强势的知识产权,“标志权利化”;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进一步授权给赞助商同时换取各类赞助商的赞助费,“权利授权化,授权赞助化”,从而分担世博会巨大的举办费用,抵冲原来应当直接由国库支出的经费,“赞助经营化,经营国有化”。世博会标志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权益,是世博局已经授予了赞助商和特许商的,所以要遵循《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范,信守与赞助商或者特许商的合同约定义务,切实保障赞助商或者特许商被授予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权益。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保护赞助商的知识产权权益,就是保护世博会组织者的知识产权权益。而世博会的组织者就是我们国家和人民,故保护世博会组织者的知识产权权益,其实就是保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上海世博会开幕以来,世博会标志之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的工作进步显著,但是仍然存在问题,正在进一步推进和改善。
[主持人]:
在这里,我也想问一问,现在世博会的知识产权的纠纷,主要类型有哪些?
[嘉宾陶鑫良]:世博会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种类,我在相关讲座中曾经归纳为十二种: (1)
隐性侵犯世博会标志权的埋伏营销纠纷
(2)
显性侵犯世博会标志权的仿冒盗版纠纷
(3)
纪念品侵犯参展方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
(4)
广告物侵犯参展方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
(5)
广告物侵犯参展方馆内作品著作权纠纷
(6)
第三方诉参展展馆侵犯其知识产权纠纷
(7)
第三方诉文艺演出侵犯其知识产权纠纷
(8)
第三方诉背景视频音乐侵犯著作权纠纷
(9)
参展者之间相互诉讼侵犯知识产权纠纷
(10)
参展者诉组织机构损害其知识产权纠纷
(11)
赞助商诉竞争对手损害其知识产权纠纷
(12) 第三方诉组织机构侵犯其知识产权纠纷
迄今为止已经发生的世博会的知识产权纠纷,第一在于可能损害赞助商知识产权权益的埋伏营销和隐性市场问题。譬如说一个乳制品大企业X公司,其已经支付了很大数额的赞助费用后成为了世博会的高级赞助商;正因为X公司已经成为世博会高级赞助商,所以另一个与X公司旗鼓相当的同业竞争对手N企业已经无法再使用世博会标志和将自己与世博会相联系。但是N企业“曲线运动”,移花接木,找了另外一家不属同行业但也是世博会高级赞助商S集团,在由N企业和S集团共同做出的广告页面上,这一边是S集团的企业名称及其是世博会高级赞助商,并且使用了世博会会徽和“海宝”图案的广告内容,与之紧邻的就是N企业的乳制品有奖销售广告,广告称只要购买了N企业的多少金额的乳制品,就可摸彩抽奖;而有奖销售的奖品,却又正是世博会的门票。从表面上看,这张广告页上N企业既没有直接使用世博会会徽和“海宝”图案等世博会标志,也没有谎称自己是“世博会高级赞助商”;虽然这张广告页上直接使用世博会会徽、“海宝”图案等世博会标志并且标示“世博会高级赞助商”的都是S集团。
然而这一页广告的客观效果却将N企业与广告页上的世博会会徽和“海宝”图案等世博会标志联系起来了,也有可能将N企业与“世博会高级赞助商”相联系。所谓“埋伏营销”或者“隐性市场”,就是指企业为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目的,在不向体育、文化、经贸等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者支付赞助费用,却以其活动标志及各种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力图在市场上将自己的产品或品牌的营销活动与这些重大会展活动建立起显性的或者暗示的某种联系,从而牟取商业利益的“搭便车”行为。虽然“埋伏营销”或称“隐性市场”还不是一个明确的、精准的法律名词,但是对那些属于明显侵犯特殊标志或者明显违背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根据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实施法律的制裁,并且籍此威慑和警示。
但是反过来顺便说一下,世博会特许纪念品的利益平衡也要考虑,我们的特许商品不要卖得太贵?贵一点是肯定的,但是太贵了,是不是有必要,是不是。在考虑这个利益平衡的时候,世博会组织者,世博会特许商,特许商里面还包括生产商和销售商,成本是多少?出厂价是多少?零售价是多少?各自利润应当是多少?应该有一个合理公平、承上启下的利益平衡。
[主持人]: 另外还有一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世博会建筑的模型或者是纪念品在出售,这是否属于世博会的知识产权?
[嘉宾陶鑫良]:
当然属于侵权,这应该是世博会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譬如说有个公司未经世博局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贵金属即黄金材料的中国馆模型纪念品,而且限量版,一共是1000套。这里面也有著作权的问题,这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是商业使用。在世博会纪念品上面,要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侵犯参展方、组织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主持人]:
我们也看到在世博会正在进行的同时,不断的提出这样一个名词“后世博时代”,其实包括对于后世博时代的概念当中,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您是怎么看待后世博时代的?
[嘉宾陶鑫良]:
后世博和世博后是一个概念还是两个概念,是相同概念还是不同概念。世博会展期共六个月如果作前后划分,是不是前三个月是前世博时期,后三个月就叫后世博时期。如果我们指向的是世博会闭幕以后的时间阶段,建议不称为“后世博”,而称之为“世博后”可能更贴切。在世博会闭幕之后,世博会的影响会长久的留在我们心目里,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但世博会前和世博会期间发生或者潜在的一些问题,已经解决的和没有解决的,甚至还没有爆发的,在世博后还会进一步出现或者延续。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恐怕也不能幸免。在世博会期间,我曾经提出,要建成一个成功、精采、难忘的世博会,那这个世博会必须要有“平安、祥和、欢乐”的气氛。所以在参加上海法院与世博局联合召开的“世博会纠纷预测与应对研讨会”和“世博会疑难纠纷研讨会”等会议上,我反复提出一个想法和建议,世博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世博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建立和增强良性的“快速反应机制”,建议尽可能“和为贵”和“软着陆”。如果案情疑难,在世博会期间一时难以解决的,能不能缓存后处理,能否延伸到世博后再从容解决。
第二是在世博会期间潜伏着的知识产权纠纷,在世博后也会继续产生纠纷乃至于诉讼。知识产权首先是工具和刀具,“工具”有利导航建设,“刀具”可能引发纠纷。
此外,在世博会期间已经产生的知识产权资源,会不会在世博后得到进一步运用和推广。除中国馆等一些是永久性建筑外,世博会那么多展馆都不是永久建筑,世博后这些展馆都将被拆掉,但是拆掉的是建筑,然而建筑后面有知识产权,叫建筑作品。有的地市或者是省会城市说能不能移一个世博会的展馆到他们城市,最好原装原拆,如不能原装原拆,也可以易地重建。这里面含有知识产权问题,世博会场馆可能是建筑作品,无论是原装原拆,还是易地重建,都存在着该世博会场馆作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的问题。每一次世博会都会引发科技技术的重大进步,这也会给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带来深远的影响。所以世博后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仍将是一个长久或者是深远的课题,有待于我们大家继续积极参与和共同推进。
[网友375738]问:
陶教授啊,现在世博正在进行中,商机肯定是越来越大,那么知识产权的案件也会逐渐增多,您能给我们无论是公民还是商家一些小提醒吗?
[嘉宾陶鑫良]: 如果光是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这可以说是律师的商机来了,我也是一个律师。但是我刚才说了,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是法律问题背后有技术,技术后面有经济,经济问题后面可能有政治。但是对于一般商家和公民来说,世博会给我们的启示,一方面是世博的精神和文化,世博精神将激励我们持续创新和不断奋进,激励我们科学管理和优化经营,会激励我们承上启下和继往开来。我只是想强调或者提醒,世博会的经验更进一步的告诉我们,中国及其企业的发展,既躲不开知识产权;中国及其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知识产权。
[网友748724]问: 其实还是有很多人的根本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嘉宾陶鑫良]:
知识产权的意识,不仅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运用意识。在我国和在我们上海,进一步培育知识产权文化,进一步培植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认识,还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对大众来说,知识产权意识的确还没有普及和提升到位,需要我们加强努力,继续推进。我们还必须要关注另一方面,即关注恶意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对此也要从法律制度和文化培育上加以痛击。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当前在整个国际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可能正在被局部异化,一本知识产权的真经硬是让一部分歪嘴和尚念歪了,“商标蟑螂”、“专利流氓”、“知识产权海盗”已经出现并且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问题和严峻课题。
所以,我们要同时普及和提升社会公众的“积极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和
“反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综合意识。
[主持人]:
那在节目的最后,我们看到世博会还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节目的最后,对我们的网友做一个关于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吁呢?
[嘉宾陶鑫良]:呼吁广大网友,
世博尚未谢幕,各位仍需努力;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精彩世博。顺便再说一句,假“海宝”太多了,呼吁各位“尊重著作权,不买假海宝;参与反盗版,多多作宣传”。
[主持人]:
非常感谢陶教授来到我们演播室,向我们广大网友介绍了世博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当然了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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