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的话】
2005年4月20日到4月26日是上海市“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为此,东方网嘉宾聊天室在4月21日下午3点——4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网上谈”嘉宾聊天节目,邀请黄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钱光文庭长和上大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在网上和网民交流知识产权保护这一话题。
重点是:1、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2、本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3、有关知识,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4、百姓关心的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等等。欢迎网友提问。
【嘉宾介绍】

钱光文,黄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聊天实录】
[嘉宾钱光文]开场白:很高兴能够和各位网友借这个机会一起交流,欢迎大家踊跃提问,我会尽我所能予以解答。
[嘉宾陶鑫良]开场白:各位朋友下午好,非常高兴今天在东方网的聊天室和大家一起讨论有关知识产权的事情。在世界第五个知识产权日和我国第二个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日子里,面对我国当前严峻的知识产权形势,我们来讨论我国国家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策略,应当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网友EAGLE]问:知识产权是什么概念啊?仅仅指专利吗?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大吗?
[嘉宾钱光文]答: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其次它是一种无形财产;还有一些特点比如说它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在另一个国家必不当然的有效;还有时间性,比如著作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超过了期限,著作权的权利就会丧失,进入了公有领域;还有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指专利,知识产权还包括著作权、商标权,还有反不正当竞争,还包括技术合同。如果分的细一点的话,还有植物新品种,包括集成电路等等。应该讲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是非常大的,实际上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不可避免会接触到知识产权方面的产品,比如说图书、音像制品,如CD、DVD等等,这都有一个著作权的问题。另外,作为消费者去买产品,往往可能会考虑到名牌产品,但对名牌产品的商标的假冒,包括对一些企业名称的侵犯,都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影响。在此,我呼吁作为一般的消费者,实际上可以运用法律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你买到盗版的制品的时候,你完全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交涉,甚至起诉。如果你是一个文学爱好者,或者是摄影爱好者,那么你的这些作品都有可能被他人侵害,比如说你的摄影作品有可能会被某些公司作为广告宣传的内容,这时候实际上就侵犯了你作品的著作权,你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进行赔偿,还可以要求赔礼道歉。
[网友JACK]问:MTV的版权问题,到底怎么归属?还要交版权费吗?
[嘉宾钱光文]答:MTV的归属问题目前是司法实践中比较热点的问题,因为国外的一些大的公司对国内的MTV进行了起诉,各地法院均有受理,现在有些法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在上海也有类似的案件受理,主要集中在中级人民法院,这类案件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争议,在作品的性质上也有些人主张MTV属于著作权法中类似电影摄制方法的作品;还有一种认为是属于音像制品。两者的区别在于如果认为是作品的话,这是一个著作权的问题;如果是认定为制品的化,那是邻接权的问题。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及前一段时间有关这方面的研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导性的意见,现在目前的主流看法应该归列为类似电影摄制方法的作品。但是,MTV的属性有一定的复杂性,也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认定,对于画面的摄制,采用电影的分镜头等电影方法制作的画面,应该是可以归类为作品。对一些画面比较简单,比如说简单的著如沙滩美女等缺乏创造性的这些画面,倾向于也可以认定为音像制品。总之,这类案件是较为复杂,在审理中一定要根据案件的情况予以个案认定。
[网友JASSON]问:陶教授,您觉得知产毕业的学生主要就业方向在哪里?
[嘉宾陶鑫良]答:前不久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召开了2005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讨会,这个问题也是会上讨论的热点之一,实际上也就是我国知识人才培养的主要就业方向在哪里,我个人认为,主要在企业,主要在企业中以专利为主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实际上像一些跨国公司和国内外的大企业,都设有知识产权部或专利部,管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知识产权部或专利部,往往有几十个至几百个人,主要处理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转让许可、保护等工作。我们过去狭义的认为知识产权人才就是法律专业人才,现在看来,知识产权的工作更着重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经营,法律检查院、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的需求相对企业来说要少的多。
[网友好奇]问:钱庭长,知识产权的案子很多吗?我怎么感觉还是离我们日常生活很远的呢?
[嘉宾钱光文]答:案子多不多是要从横向比,与其他的民事案件相比,相对来讲知识产权案件仍然较少。但是,从纵向来看,从时间的角度来看,实际上知识产权案件是逐年增加。例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97年刚刚成立知识产权庭的时候,最少的时候是一年收案仅有9件;但是这几年收案有大幅上升,现在基本维持在40件以上,今年一季度已经收案超过25件。反映出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大幅上升的这么一个趋势,包括全国各地都有类似的趋势。知识产权案件的多少往往和一个地区经济发达与否密切相关,据我所知,在北京、广东、上海、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也是名列前位。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的提高,我相信知识产权纠纷会越来越多。实际上我认为知识产权并不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毫无相关的法律问题,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来越高,势必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对知名商品,包括音像制品等等消费的这方面的影响。在此我也呼吁,作为一个公民要从我做起,用正版的音像制品、正宗的知名品牌,不要贪图小利,为制假造假、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只有这样,知识产权在我国才有可能得到进一步的保护,最终的受益者还是广大的消费者。因为如果盗版、造假横行,从事智力劳动成果的人就无从得到创作的动力和保护,久而久之,我国自有品牌就很难建立起来,最终也不符合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网友钉子]问:夫妻离婚后约定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归属于其中一方,另一方将将其原先使用的该名称变更为与之相似的名称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嘉宾钱光文]答:企业名称和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肯定有一个归属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被法院判为拥有上述权利,另一方将原先使用的名称予以变更或相似的名称,我的理解是,你所讲的名称应该是指企业的字号,也就是企业名称。那么对企业名称的变更首先应该由法人组织来决定,并且通过工商有关部门予以变更,如果你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该公司的人员,实际上你是不可能来变更原来那个企业的字号或者名称的。如果你另外再注册一家公司,该公司的名称如果跟原来那家公司的名称相近似,并且企业经营的类别和范围也相同或类似,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友苏缇春晓]问:现在好象越来越多的企业热衷于申请国家驰名商标?有什么用吗?比其他的企业更具优势吗?
[嘉宾陶鑫良]答:2001年,我国的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实行以后,驰名商标的认定的规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是争议认定,个案认定,动态认定,也就是说在发生商标侵权和申请异议、争议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就个案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法律规定的原则是个案认定、个案适用,但是在实际中大家都把驰名商标做为一种文选资源,一旦获得驰名商标就可以电视报纸上大势宣传,会推动市场份额的提升,所以许多企业纷纷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千方百计希望取得驰名商标的荣誉,其目的主要是在市场份额的扩大和商业利润的增加。驰名商业是商誉的标志,所以拥有驰名商标,谁就可能拥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网友SAVIOR]问:您觉得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门槛大大地降低,是好是坏呢?
[嘉宾钱光文]答:我个人认为,门槛降低是有好处的,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更多的体现在刑法的打击力度上。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之所以泛滥、蔓延,就是因为知识产权侵权的获利非常巨大,但是作为权利人取证相当困难,往往会出现侵权人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付出了非常艰辛的努力,但往往效果不佳,即使通过行政或司法的途径认定了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往往赔偿的数额仍不足以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相反,侵权人因为侵权的获利非常大,即使一两次失手对其造成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并不是很大。通过降低降低刑法立案的标准来打击侵权行为,可以使有关侵权人不仅会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其人身自由也有可能受到限制,被科刑处罚。
[网友镏金岁月]问:著作权人与第三人一起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的,第三人对修改后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嘉宾陶鑫良]答:第三人与原蓍作权人一起对其作品进行修改,首先肯定争得原蓍作权授权的,所以第三人的修改是属于合法的,修改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蓍作权属于演绎作者的。第三人至少是演绎作者之一,他对演绎作品,当然拥有蓍作权。如果是第三人单独修改完成的,蓍作权全部归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与原蓍作权人一起修改完成的,那他们共享这一合作演绎作品的蓍作权。
[网友BERRY]问:总觉得知识产权离我们太远了,至少宣传力度不够啊~~~应该多加强这方面的宣传。
[嘉宾钱光文]答:作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我们不仅有审理好案件,公正的解决诉讼这样一个职责,同时也有进行法制宣传的义务。但是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宣传方法可能更多的是借助于案件的审理,包括公开宣判等方式对外进行宣传。事实上在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院知识产权庭在4月15日对一批著作权的侵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东方电视台,包括解放日报等报纸都进行了相关报道。在4月25日我庭将对一起侵犯MP3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持有效证件或身份证都可以前来旁听,这是法院对外进行宣传的一种常见方式,也欢迎广大网民有机会可以到法院进行旁听,了解知识产权的审理情况。
[网友SB]问:作家的出版物受不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果是为所在单位写的话是共有还是作者占有?
[嘉宾钱光文]答:作家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的规定肯定受到保护。如果这个作者跟单位具有作品归属的约定,那么也有可能是单位作品。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工作单位的场所、时间、便利从事的创作活动。你所谈的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网友微尘]问:陶教授,请问如果想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工作,那么是科班(本科念法律)还是从工科转行好,我是一名念机械的男生,对知识产权很感兴趣,请您指教!
[嘉宾陶鑫良]答: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工作可以是法律科班出身的,也可以是其他专业出身的,然后再进修法律。殊途同归,各有特点,尤其在企业中间,从事专利经营管理与法律工作的,可能具有理工本科背景更好一点。我们学院去年在全国首先推出“2+2+3”的理工本科+法学双学科+知识产权法(或者管理)硕士的人才培养模式,可能是比较合理的。更能培养出懂科技、懂法律、懂外语、懂管理、懂经营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专门人才。而这种人才是企业和社会当前和今后最迫切需要的。你现在学机械本科专业,建议你以后攻读知识产权法或知识产权管理硕士研究生。这样可能更能发挥你的能力和潜力。
[网友微尘]问:您是科班出身吗?
[嘉宾陶鑫良]答:你问我是什么科班出身,是法律科班出身,还是理工科班出身。我大学念的是“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学的是材料工程,研究生在复旦念的是经济管理,也自学了中文和法律,现在从事知识法律管理经营工作。
[网友银狐]问:谁能告诉我什么是专利代理人?
[嘉宾陶鑫良]答:我1985年报考了中国第一批专利代理人,此后也曾代理我们学校和社会上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了几百项专利,所以说专利代理人就是通过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因此获得国家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从而,为他人代理专利申请事务的专业工作者。这是一份很辛苦的工作,但也很有挑战性和成就感。
[网友迷漾]问:网络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嘉宾陶鑫良]答:网络作品或者说是网络原创作品,同样受蓍作权保护,我国蓍作权保护的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以被复制。网络作品,同样具备这两个特点,网上网下只不过是传播作品的载体不同,不影响作品的蓍作权权益。
[网友百姓]问:两位能谈谈印象最深的知产纠纷的案子吗?
[嘉宾钱光文]答:据我本人办理的案件当中,有一件案件印象较为深刻:原告是“花嫁喜铺”商标的权利人,被告是一家经营婚纱摄影的公司,被告在其广告宣传、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花轿喜铺”字样,“花轿”是被告的企业字号,原告认为被告突出使用“花轿喜铺”,构成了对其注册商标“花嫁喜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则辩称其字号“花轿”是经工商合法登记的,“喜铺”是婚庆类公司的通用名称,其当然可以依法使用,不构成侵权。后来,经我院审理,我们认定被告突出使用“花轿喜铺”字样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理由是“花轿”和“花嫁”如果从单个字来看,差异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如果进行整体比对,那么会发现这两者之间的相似性非常大,因为“轿”字读音、字型就跟“嫁”字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一般人还是能够非常明显的将两者区别出来,但在古代,出嫁通常用轿,轿的象征含义跟嫁是相一致的,但将两个字放在各自的词组中,其意义是完全一致的。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很容易造成混淆,往往会认为“花轿喜铺”和“花嫁喜铺”是一家单位,或者两者密切相关。在这类案件的认定中,我们不但要看两者是否相似,还要看是否是同类产品或者是相似产品。还有一点,在本案中,我们充分考虑到了“花嫁喜铺”喜糖在上海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商标的显著性也比较明显,最终我们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网友CD]问: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将从网站上下载的文章进行修改后又上载到另外的网站、公开出售,并在其网站上刊登文章全文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嘉宾钱光文]答: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作者的作品下载后进行修改后又上载到另外的网站,应当是构成了著作权的侵权,至少侵犯了作者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作品的完整权、发表权,这个行为应当是构成侵权的。
[网友小浩]问:我同学未经我许可就把我的文章上传到学校的BBS上,算不算侵犯我的知识产权?
[嘉宾钱光文]答:你同学的这种行为应当也属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因为发表权是作者所拥有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发表别人的作品。
[嘉宾钱光文]结束语: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作为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一名法官,有幸通过这种方式和各位网民进行交流,确实非常高兴。有些问题的回答也不一定正确,仅供各位进行参考,如果大家有更多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也不妨可以通过到人民法院旁听,或者和我本人直接进行联系、沟通。在此,谢谢各位!
[嘉宾陶鑫良]结束语:谢谢各位网友的,今天我们在这进行了一小时短暂而有趣味的谈话,知识产权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它无时无刻都在我们身边徘徊,它随时随地会都可能在我们面前出现,今后如果碰到我们共同感兴趣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可以继续交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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