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当前来势汹汹的“非典”疫情,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充分显示了法制在应对非典这样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方面的威力。但不可否认这部1989年2月21日公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也面临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对于需要接受医学观察的与“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如何处理?对于国务院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我们应该如何理解?
为此,我们特邀海达事务所的唐建立律师,于2003年5月23日下午15:00——16:00,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与大家网谈防治“非典“对《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新课题。
以下为主要聊天内容:
唐建立说:各位网友你们好!非常高兴来到聊天室和大家见面、聊天。我是上海律师界中打医疗官司是比较有经验的,因为有过从医的经历。现在,我们来讨论非典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了一些医学上的问题,当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希望大家提问题,希望我的回答你们能满意。
网友问:非典对《传染病防治法》提出了哪些新课题?
唐建立答:非典的发生和传播对89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提出了挑战,传染病防治法由于在应对非典的过程中,暴露出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没有完善的应对传染病的预警机制;二、面对突发其来的传染病,没有完善的应对处置机制;三、没有完善的联动机制(协防、共防、群防、群治的联动机制);四、没有单列的财政经费预算;五、没有完善的疫情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六、对疫情传播者或过失传播者或可能成为传播者没有完善的法律上的定位措施。由于存在这些问题,《传染病防治法》就必须要修改。在没有修改以前,国务院为应对非典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上海人大也出台了《上海市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染病防治法的不足,但还是有缺陷,比方说,我们在抗非典的过程中,对哪些对象要进行医学收容审查(隔离和医学观察),对哪些场所、单位也采取相应措施,没有一个具体的、详细的、附加条件的规定,我们知道有一些是需要被隔离、被医学观察的人员拒绝隔离和观察,这当然是错误的,但这些人员至所以拒绝,不仅仅是一个恐慌的问题,还存在担忧会发生院内感染、医源性感染等问题,这些担心也就是我们在立法的时候所要考虑,这是对这些对象采取什么样的条件进行隔离的问题,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进行隔离的问题,也必须同时加以规定,以消除人们的担忧。
网友问:前几天有条新闻说一位老太在车上咳嗽被其他乘客报了110,然后一群警察和医生拦住了车辆,双方足足争执了3个小时。最后老太被强行带去了医院。请问李律师,警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车上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
唐建立答:对这样的事情,我的理解是特殊的时期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非典的传播和流行,采取带被控对象去医院看病的行为是适宜的。因为,不仅仅是警察拦截了车辆,主要还是有医生同在现场,在进行了初步的检查和观察后,认为有必要的送去医院,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
网友问:非典病人的病情为何要隐瞒?和爱滋病患者有何区别?唐律师能否解释一下有关传染病隐瞒的法律?
唐建立答:非典的病人故意隐瞒,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方面主要是对非典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对它在人群中的传播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其它方面原因很复杂,不再一一例举。它和艾滋病是有差别的,虽然同样是病毒感染,但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途径,通过血制品的输入等,但非典是通过呼吸道的飞沫传播的,其造成的人群感染远较艾滋病要重。目前,我们国家对有关隐瞒传染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被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网友问:在怎么样的情况下才构成医疗事故,现在非典诊断标准出来以后再发生误诊,算不算医疗事故?
唐建立答:你问的问题也是一些患者及家属普遍关心的问题。事实上有很多不是非典、也不是疑似非典病例被送入了传染病医院或病房,被隔离治疗。问题是,很多人就因为是发热,医护人员一听说是发热的病人,在根本没有查清发热的原因时,就将病人送入隔离区域,这样做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我们昨天在办公室接待了一位来自浙江海宁的病人的家属,他家的一位病人就是因为发热被误送传染病病房被隔离,结果所有的诊断治疗全部针对SARS病毒的感染问题,忽视了患者发热的其他原因,结果病人死亡了,发生了医患纠纷。我们在资料的分析中发现这个病人发热纯粹是因为肠胃反应发生剧烈的呕吐,造成胃内容物呛到支气管内才造成发热的,由于有关医护人员没有仔细查清发热的原因,所以在病人死亡的这个问题上是存在问题的,可以对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如果在非典诊断标准出来以后才发生误诊,这就要看具体的形情能不能认定其医疗事故。因为并非所有的误诊都是可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只有未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救治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前提下,误诊才可以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问:最近几天,我们居住小区对住户发放了出入证,没有出入证的人员包括住户的亲属也不让进小区,物业管理这样处理有否法律依据?
唐建立答:对你问的问题我认为物业管理部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对住户发放出入证那无可挑剔,但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小区这种极端的方法其本身就扰乱了生活秩序,这种抗非典的措施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定位,即没有依据。小区正当的做法是对外来人员通过登记、测量体温等方法,在初步判断没有国家颁布的SARS病毒的可疑症状的情况下,外来人员是可以进入小区的。
网友问:《传染病防治法》是否适用于现在的非典?
唐建立答:现在发生的非典,完全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因为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有三大类传染病,分成甲类、乙类和丙类。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增加或减少传染病的病种,非典就被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因此,它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
网友问:公司因为非典原因效益不好,老板找了其他理由将我和另外几名员工辞退了。我有没有权利告他?
唐建立答:公司效益不好,在非典期间用人单位找理由辞退员工,这种做法无论在不是非典期间,还是非典期间,都是不合法的。在不是非典期间,用人单位必须要根据《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确认员工违反了某些条款,才可以辞退员工,或者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来辞退;在抗非典期间,虽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了企业经营效益的滑坡,但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禁止在非典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除非员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
网友问:我正在办理出国手续,可是现在语言考试因为非典停掉了。根据我和中介签订的合同,如果因为政策有变而导致出国失败将退回所有费用。可是现在中介不肯把我已经付掉的三千元费用还给我。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违法!请律师一定回答啊!
唐建立答:你提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非典期间发生的问题,这在法律上叫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就会产生影响,但你签定的中介合同,它本身就包含了因为政策有变而导致出国失败将退回所有的费用,现在非典期间,大陆申请出国的人员在考试和签证方面碰到问题,可以被理解为他国的政策发生了改变,可以按原合同的约定将你缴纳的费用退还给你,否则你可以提起诉讼。
网友问:出台那么多条例、决定,眼睛都花了。等非典过后这些条例是废除呢还是根据需要合并?或者什么都不动就作为一条正式的法律法规?
唐建立答:在抗非典的时期,国家出台了很多的《条例》、《决定》,这虽然是一种应急性的措施,但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将来等非典过后,这些《条例》和《决定》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以进一步补充《传染病防治法》的不足。等到《传染病防治法》比较完善的时候,你的眼睛就不会花了。
网友问:近日推出的随地吐痰罚款¥200元,但是我觉得市民的这个习惯还是改不了。今天早上,走在大街上,一骑车人将痰吐出,风一吹,正好吹到我的裤子上,我想这个规定总有人来执行吧!
唐建立答:在非典时期,有人仍然随地吐痰,这个习惯非常不好。因为非典正是呼吸道传染的,随地吐痰如果是非典病人或是疑似病人,就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或可能传播。对这样的行为在这样的时刻,应当加重处罚,但我注意到你问的问题是没有人来管,这在局部地方确实也是客观存在的。我觉得你就应该管吗,人民卫生人民来管,你是人民中的一员,你不管谁来管?因为你当时在现场。
唐建立说:非常感谢各位网友提的问题,大家对非典应该说也比较了解了,让我们共同的来做好预防工作,当然主要是预防自己,不要得了非典,不过得了非典也并不可怕,特别是在我们上海,有完善的监控体系和良好的市民的素质,相信我们一定能战胜非典,健康属于你、我、他,我们共同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