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8日,《居民身份证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对这部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我们应该掌握些什么?
购房已成为当今市民关注的热点。然而,商品房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合法预售?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是否可以出售共有房产?对于购房人而言,在向开发商交付定金前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时下,京城首例性骚扰案的审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性骚扰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办?
在7月4日下午3点-4点的名律师坐堂栏目中,银星律师事务所的顾玉红律师通过网络和大家就这些热点话题进行讨论。
嘉宾介绍:
顾玉红律师,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市律师协会理事。主要从事房地产、金融、企业兼并、转制及经营管理等诉讼和非诉讼事务。
曾荣获“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上海市十佳优秀青年律师”、“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以下为主要聊天内容:
[顾玉红律师]开场白:网友们下午好,很高兴能和大家在东方网上聊天,如果大家有什么法律上的疑问,可以尽管提出来,我会尽自己所能为大家解答。
主题一:上海商品房销售中最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纠纷
网友[s;l]问:目前上海商品房销售中最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纠纷是什么?
[顾玉红律师]答:房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签定以后,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的面积和结构交付。公民签定预售、销售合同以后,不能及时支付购房款。这类的纠纷比较多。房屋预售和销售合同签定以后,在物业管理这方面的纠纷也比较多。还有房产商在开发房产过程当中所交付的房屋存有质量问题比较普遍。
网友[的额的]问:商品房预售面积与实际不同,我可不可以不补钱?
[顾玉红律师]答:根据双方预售合同的约定条款来确定是否需要补钱。一般在预售合同当中,对预售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同的时候,有一个上下的幅度,在幅度范围内可以不补钱,在幅度范围外必须补钱。
网友[仔细一般]问:我觉得房子有质量问题,签定的合同是否可以作废?
[顾玉红律师]答:两种情况,房子有否质量问题不是买房人或卖房人自己来决定的,如果房子存有严重的质量缺陷,有房屋有关的鉴定机构确认该房屋存有质量问题,属于危房范围,则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房产商必须退款并予以相应的赔偿。第二种情况,如果房屋存有一般的质量问题,则签定的合同不可以作废,买房人不能退房,但房产商必须负责维修,以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网友[NO.5]问:急着结婚,交房延期了房产开发商一句会付违约金打发我们行吗?我们有其他办法吗?
[顾玉红律师]答:开发商在签定房产销售合同以后,违反合同约定,延期交付房屋,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目前房屋销售合同均为国家规定的样板合同,在合同当中,对房产商延期交房做了两项规定,一项是,如果违约,延期交房,买房人可以直接退房,房产商必须退还买房人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作为赔偿;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房产商违约延期交房,则房产商必须向买房人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双方在签定买房合同时所约定的比例来计算。因此,你们遇到房产商延期交房,这要看你们当时签定合同的时候选择的是房产商退款赔偿利息,还是房产商支付违约金,如果选择退款赔偿利息的话,则你们可以要求退房,要求房产商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如果当时签定合同的时候选择的是房产商延期交房,房产商必须支付违约金的话,那么你们只能要求房产商支付违约金,没有其他办法可以处理。
网友[可可]问: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说了许多的谎话,现在我们对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难道法律只是亡羊补牢的一个工程吗?
[顾玉红律师]答:房产商和买房人之间为了房屋的买卖可能会发生多次的接触,会口头约定许多相关的事情,但是,买房和卖房最终的成立是以房屋销售和预售合同为主。法律是注重证据,买房合同就是一份法定证据,你们认为开发商说了许多的谎话,但这样的谎话无法以用证据的形式予以固定,那这样,一旦发生房屋买卖双方的争议,举证责任在于提起诉讼请求的人,那么对于谎话,作为起诉的人来讲,是无法举证的。因此,买房人在买房之际,应当多留一个心眼,对于开发商说的许多话或做出的相关承诺,要求开发商以书面的形式向买房人作出明确的承诺或表示。这样,在买房人和开发商就买房合同发生争议的时候,买房人可以在买房合同签定之际或之前、之后,开发商向买房人作出的书面承诺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作出对买房人有利的证据认定。
网友[数据库]问:商品房销售中,经常有实际面积与书面面积不符合的情况,有什么仲裁机构吗?
[顾玉红律师]答:当实际面积与书面面积不一致的前提下,一般是按照房地局测绘中心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上记载的面积为准。目前,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确实有许多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相符合,那么在不相符的前提下,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范围在幅度内的,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如果在合同约定外的,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相差比较大,开发商和买房人又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话,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于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予以判决。
网友[NO.5]问:谢谢顾律师可是我们的房子升值了,他们会陪给我们升值的钱吗?
[顾玉红律师]答: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与否,不是以房屋本身是否升值为前提,房屋的升值是市场的因素,但商品房合同的履行是房产商和买房人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书面约定,这是一个固定的法定证据。在这个合同当中,只要有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房产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或者不能按照约定交付相应质量和面积的房屋,那房产商应属于违约。买房人如果不能按期支付买房款,则买房人构成违约。不管哪一方构成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违约金,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因此,违约责任、违约金是在合同当中事先已经约定,房屋的升值是在合同签定以后所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因此,是否赔偿违约金,不是与房屋的升值与否有关的。
网友[肯子]问:好象顾律师还是比较喜欢回答房地产的问题,顾律师自己是否最擅长打房地产官司??
[顾玉红律师]答:是的,我是擅长打房地产官司,以及其他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
网友[水豆腐]问:房屋买卖中最需要提防哪些可能出现的法律弱肋?
[顾玉红律师]答:作为买房人来说,购买一套商品房一般来讲要倾出一身的积蓄来购买,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签定之际,必须要慎重、仔细阅读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要注意有关条款当中的房屋交付时间、房屋的面积、房屋的结构、房屋的质量、房屋的物业管理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这几个条款,必须注意。同时,要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后面的附件当中所约定的内容,以及附件当中所产生的平面图和结构图,与实际交付的房屋是否一致,当不一致的时候,必须及时与房产商进行交涉。
主题二:《身份证法》实施后的种种变化
网友[大完美感]问:以后是不是警察就不能随便查身份证了
[顾玉红律师]答:身份证的使用主要是为了确认公民的身份,警察查验公民的身份证是应该在警察公务范围内工作需要,还是可以或应当查验身份证的,非公务范围内的职务行为,那警察是不可以随便查验身份证的。
网友[大网怪]问:身份证丢失还要不要登报公告?
[顾玉红律师]答:身份证丢失的话不需要办理登报公告,只要在丢失身份证的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身份证的遗失手续,同时申办临时身份证或者补办身份证。
网友[海上之花]问:为什么我们的遗失了身份证,补办的话那么麻烦?
[顾玉红律师]答:补办身份证作为公安机关来讲是一个必经的程序问题,公民在遗失身份证以后,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在此之际,必须要提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和有关的户籍资料,这不是麻烦,而是公安机关在核发身份证之际查验、确认公民身份的需要。公民的身份证签发是一个法律行为,身份证是一个法律证据,所以必须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补办。因此,身份证法的公布实施更进一步证明了签发身份证和公民领取身份证是一个法律行为。
网友[勒克司]问:身份证是不是要天天带?不带会有什么后果?
[顾玉红律师]答:身份证就像有工作的人工作证一样,最好能够出门就带上,一则为自己方便使用,二则为万一发生意外,可以确定自己的身份。所以我认为公民在出门之际,尽可能带上自己的身份证。
网友[什么]问:如果不肯出示身份证,是不是要被抓起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警察说不?
[顾玉红律师]答:警察在执行公务之际,对公民查验身份证,公民必须予以配合。这是作为一个公民来讲基本的要求,也是身份证法对公民的要求。在警察公务期间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公民不可以对警察说不字,应当予以配合。
网友[213]问:老百姓如何判断警察什么时候是公务范围,什么时候不是?
[顾玉红律师]答:老百姓判断警察是否公务范围,在警察与老百姓直接接触之际,老百姓有权要求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并要求了解是属于什么公务的性质范围,同时要求警察出具相关的拘留、传讯等法定的手续。如果上述证件和手续均没有向老百姓出示,那么老百姓可以要求警察出示上述相关手续和证件的前提下,配合警察查询相关的事务。
网友[猫猫]问:请问顾律师身份证法并没有对身份证的遗失和补办的程序做具体规定,请问在别的法规中有规定吗?
[顾玉红律师]答:身份证法是国家的一个基本法,这个法律的具体施行是公安机关,那么公安机关在施行身份证法的过程当中,他有一个具体的操作程序,但这不是法律。目前身份证法尚没有身份证法实施细则,因此,身份证法颁布、施行都是由公安机关统一执行。
主题三:在马路上遭遇性骚扰时,怎么才能保护自己?
网友[可怜的小虫]问:当在马路上遭遇骚扰时,我们怎么才能保护自己?
[顾玉红律师]答:如果你是女性,你要懂得冷静、沉着,看周围的环境,如果你有逃脱的可能,尽量的逃脱,如果没有这个可能,那么选择机智的去对付他,一直拖延时间,分散他的分思;二则你自己寻找时机,寻求过路人的帮助,或者脱身想办法报案;再则,如果你有能力与他周旋,想办法把他治服。如果你是男性,你应该机智勇敢,坏人往往是做贼心虚,当你正义淋然之际,坏人正好是心虚胆怯之时,你要么治服他,要么高声呼叫,寻求外围环境的帮助,这样有可能你直接治服他,也有可能你通过外界环境的帮助来治服他。
网友[非常可乐]问:据说性骚扰案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取证,应该如何取证,哪些证据才是可用的?
[顾玉红律师]答:性骚扰案件的取证、保全证据确实是一个很为难的事情,因为性骚扰发生在相对比较突然之际,被骚扰者没有任何思想上、行动上的防备。如果是出于突然性的、偶然一次的性骚扰,这样的证据保全是比较难,在没有直接的性行为的证据的前提下,如果有可能采用录音、摄像等形为。如果经常性的碰到上司的性骚扰或同事的性骚扰,那你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骚扰的行为予以录音或录像,在骚扰者不知情的前提下,把证据保全下来,这样对性骚扰事实的认定,有相应的证据与佐证。
网友[水电费]问:顾律师撒谎,法律说偷偷录象录音是不能作为合法证据的,我们命苦啊
[顾玉红律师]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的范围,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这个证据的取得,必须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取得,而且要有一定的环境,因为录音录像资料,它可以剪辑,可以制假,所以从法院这个角度是否认定录音录像资料为证据,那要结合其他相关的证据和事实来予以认定。我不知道你们涉及到什么案子,要求采用录音录像的形式来固定证据,因为刑事案件的录音录像证据,和民事案件的录音录像证据,从取得的途径、取得的环境和要求有所不一。
网友[东西南北]问:老婆强迫我说她是世界上最漂亮的人,有没有违反人权?
[顾玉红律师]答:有两种情况,一、老婆是跟你开玩笑,让你说她是世界上最漂亮的人,让她感觉你很在乎他,从她心理上来讲,她就觉得满足了。二、你老婆确实长得很漂亮,但是你从来不赞赏她漂亮,所以她心里不平衡,所以要求从你的嘴巴里说她漂亮,这样她可能会感到自我很满足,也知道你很在意她。但是从人权这个角度来讲,夫妻之间在这个问题上就为说一句话还构不上侵犯人权。
[顾玉红律师]结束语:由于时间关系,不能一一回答网友们提出的问题,希望以后有机会能再和网友们聊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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