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的话】
特许经营(加盟)方式近几年在我国逐渐得到推广。同时,特许经营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加盟人能否拒绝特许者的降价促销要求?能否拒绝进货的提价要求?能否要求返还加盟金?……东方法治“网上面对面”节目邀请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孙加锋律师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通过网络与网民一起聊聊“特许经营”、“加盟店”越来越盛行之后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并结合办案实践现场回答网友关于民商事经济纠纷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时间:2006年8月18日(周五)下午3点~4点。[聊天现场]
【嘉宾介绍】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法学博士生,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在《中国司法》、《政治与法律》、《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著有《入世背景下的中国涉外经贸法律》(副主编,文汇出版社)等书。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088号长峰中心2302-2303室
电话:021-62262625传真:021-32200273
孙加锋:各位朋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下午有机会与大家讨论“特许经营”的问题。“特许经营”与我们大家常说的“加盟连锁”基本上是同一个概念,而在国际上对“特许经营”并未有一个大家都公认的概念,就像“公司”一样,作为一个非常常见的法律术语,国际上都没有统一的公认的概念。我们把“特许经营”理解为“加盟连锁”应该是差不太多的。“特许经营”为一大批创业者提供了成功的捷径,但是我今天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我们不仅要看到很多的成功者,而且要看到更多的失败者。据了解,在美国这种市场经济非常完善的国家,加盟店五年以内倒闭的也达到了45%左右。在我们中国现在不可否认的是,特许经营市场非常混乱,利用所谓的“特许经营”圈钱的、诈骗的不可胜数。所以,今天我非常愿意和大家就如何防止“特许经营”中发生的纠纷问题一起探讨,欢迎大家提问。
1、棒约翰有加盟:“特许经营”是否就是品牌加盟店?是一个什么概念?
孙加锋:我刚才已经讲到了“特许经营”可以理解为品牌加盟。“特许经营”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概念是,特许人将自己有权特许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特许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并且向特许人缴纳特许使用费的一种经营方式。不同的国家对“特许经营”的概念略有差别。
2、想发财想疯了: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成为特许商?
孙加锋: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成为特许商呢?现在来说是比较明确的了。2005年2月生效的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要成为特许商必须具备一系列的条件,例如,特许商要在中国有两家以上的经营期一年以上的直营店,这是一个硬条件。另外还有其他条件,包括没有欺诈记录等等。
3、俊俊:前阵子满大街的“土家烧饼”,应该也是加盟店吧,但好像有好多特许商,哪个是正宗都闹不清楚,特许经营中是不是很容易引起商标权纠纷?
孙加锋 :“土家烧饼”好像又叫“掉渣烧饼”,现在看来是有点笑话了。不错,它也是一种特许经营的方式,很多“土家烧饼”店也是按照特许经营的方式开起来的。据说,现在的加盟费有的只有100元了,这种特许经营好在加盟者付出的代价并不高,所以后果并不严重。但是很多人一窝蜂加盟“土家烧饼”店,现在连哪一家是正宗的都闹不清楚,这应该是引以为戒的。刚才一个朋友讲了,具备哪些条件可以成为特许商,那我们很多“土家烧饼”的加盟店就没有仔细研究这个问题,没有研究所谓的特许人是不是具备法律规定的作为特许商的条件。
4、妖妖:如何防范以“特许加盟”的形式,实施诈骗加盟费的骗局?
孙加锋:要防范以“特许加盟”的形式实施诈骗加盟费的骗局,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调查的内容主要应该是特许人的情况,比如说:特许人要授权特许给被特许人使用的商品,或者是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他自己是不是合法的权利人;这些经营资源是不是具有市场价值;特许人是不是具备持续为加盟商提供支持、指导、培训的能力;以及特许经营合同中具体的内容。另外,也应该到已经加盟的其他加盟店里面去现场考察,这些加盟店是不是具备赢利的能力,是不是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也就是前车之鉴。另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提供指导也是一种防范诈骗的有效途径。
5、二十五:本月25号,在光大会展中心有特许加盟展览会,怎样在众多的特许商中选择好的?孙律师有些什么建议?
孙加锋:这个特许加盟展览会,我相信会有不少创业者能够找到自己中意的品牌进行加盟。但是,我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一定要抱有一颗平常心,不要轻易相信特许人一夜暴富的宣传。要提醒大家注意,来参展的特许人并不一定是具备法定的条件可以成为特许人的,即使是具备法定条件,也不一定是能够让被特许人或者加盟人成功创业的。再进一步说,一个项目即使很好,也不一定适合每一个人加盟,或者不一定适合在每一个地方加盟。在目前我国的特许经营市场还非常混乱的大背景下,我建议准备创业的人应该抱着宁缺勿滥的想法,从已知的国际知名品牌等等选择成熟的品牌进行加盟。所谓成熟的品牌就是在我们国家已经有大量的成功先例的加盟店或直营店的品牌,例如肯德基、麦当劳、柯达冲洗等等类似的品牌。当然好的品牌加盟费会贵一点,我们如果实力有限,不一定要选择项目投资大的品牌,但一定要选择项目成熟的品牌。
孙加锋:的确,加盟者自己调查在很多情况下是有难度的,例如调查特许人的基本工商资料,都不是老百姓自己能做到的。目前,到工商局去查询企业资料,除了一些基本信息以外,是不对老百姓开放的。所以,我刚才讲到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律师调查,但是如果从字面上来说的话,你所讲的单单委托律师调查,我也不赞成,最好是加盟者与律师密切配合,共同进行调查研究。关于收费问题,各个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不尽相同,具体可以咨询各个律师事务所。我猜你所说的律师调查不正确,可能是指律师调查给的结论有误,作为调查来说,是要以证据,比如说工商局的登记资料等等来作为依据的,所以律师调查有时会存在调查不全面、有遗漏等问题,调查的证据本身错误的情况是不多的。当然,如果律师在调查中不负责任,有重大遗漏或歪曲事实,并且加盟者根据这种错误的结论或事实作出了加盟决定,我认为律师事务所是要承担责任的。另外,再谈一下调查研究的问题。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必须披露信息包括特许人的财务情况、诉讼情况等等。加盟人在进行调查研究的时候,要注意核实特许人披露的信息是否准确、全面。
7、lawyer_l:请谈谈“特许经营”的代负责任问题,加盟店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构成侵权是否要由特许方承担责任?
孙加锋:同行提的这个问题很专业,加盟店往往是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的,那么加盟店如果侵权的话,特许方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呢?加盟店是否有权要求特许方补偿自己对外支付的赔偿呢?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看侵权的类型、侵权的具体情况。比如,如果加盟店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而加盟店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那我认为受害人不能够直接要求特许人承担责任。再如,如果加盟店使用的商标、专利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这些商标、专利又是特许人特许给加盟店使用的,那我认为特许人是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个问题由于可能侵权的类型比较多,所以比较复杂,希望有机会再与同行一起探讨。
8、孙于强: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原加盟者与特许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怎么解决?
孙加锋:这个问题其实已经把纠纷的性质进行确认了,也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我认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时候,特许人和加盟人都应该考虑到合同终止之后,如何处理双方可能的纠纷问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一些是允许的竞争,哪一些是不允许的竞争。一般来说,加盟人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经营是应该被允许的,而加盟人复制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并特许其他人进行经营的,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对这些问题进行约定,那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竞争是正当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往往就无法可依、无据可循。特许经营合同不是我们《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这种经营模式虽然近几年发展迅猛,但法律规定还不尽完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更主要靠合同进行约定,而不是靠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进行解决。所以,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双方可能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地都想到,尽可能地明确约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如果一个特许经营合同不超过三十条的,那基本上可以说这份合同太粗糙。一份合同写到八十条以上,这是我所推荐的。另外,特别要提醒加盟人的是,千万不要忽视合同附件当中的一些规定,比如经营手册中的规定,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9、腾空:一家快餐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因食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如何分清责任?
孙加锋:这个问题可以分为如何分清加盟店与消费者的责任,和如何分清加盟店与特许人的责任。因为食品发生质量问题,可能发生在生产环节、运输环节,也可能发生在储存环节。我们假定食品是由特许人配送的,那么如果发生在生产环节和运输环节,那么对特许人与加盟店来说,应该是特许人的责任。那如果是发生在储存环节,质量问题是因为你储存时间过长而造成的,当然要由加盟店来承担责任。如果食品质量问题发生在消费者购买之后,是由于消费者自己的储存方式不当,比如说过了保质期,或者生鲜食品没有冷冻储存,则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
10、回青:孙律师在办案之余主攻研究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孙加锋:谢谢这位朋友对我的关心。我比较喜欢《公司法》,目前正在写《中国公司法史》这么一本书。除了这个理论上的爱好之外,我也比较关心实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例如虚假广告宣传,还有今天讨论的特许经营等问题。
孙加锋 那就一定谈谈。你所讲的特许加盟商应该称为特许商,特许商的相对人才叫加盟商。加盟商根据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店,叫加盟店。的确,特许人一般都是有钱的主,还有一些是目前钱并不多,但准备骗钱的主。不论是哪一种情况,他们起草的加盟合同往往都是律师协助起草的。作为律师我感到很遗憾,我们律师也不能拒绝为他们提供服务。特许人提出的加盟合同草稿当然都是最大限度保护他们的利益的。加盟商在签合同的时候,必须注意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包括我刚才讲的合同的附件。什么是合同?合同就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汇总。加盟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首先要想到你加盟了以后可能会发生哪些问题,然后你再看一看特许人提供的合同中对这些问题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是涉及到你的义务,那一定要看这个义务是不是应该你来承担,你能否承担得了,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合同是怎么样约定其责任的?另外,还要注意一些隐性条款,比如说续约条件。虽然现在签订的合同条款你能接受,但续约条款如果不事先做出一些限制性的约定,可能等到你合同期满的时候,在你赚钱的时候,他可能会提出增加权益金、特许费的要求。再如经营手册,经营手册通常是由特许人单方制定的,并根据情况不时修改的,作为加盟商应该同意合理的修改,但是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这种修改不能加重加盟商的责任,减轻特许人的责任。
孙加锋:特许经营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经营角度来讲复杂,从法律角度来说涉及到《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也非常复杂。今天由于时间关系,不能与大家进一步讨论,非常希望今天的讨论能够对大家起到一个提醒的作用,请准备创业的朋友一定要记住宁缺勿滥的原则。最后,祝大家创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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