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的话]
2006年9月11日(周一)12:45--14:00,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市人大代表、蒙山中学校长周纪平和市交警总队法制办主任高峰将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就“上海交通立法动向”与网友互动交流,欢迎参与并提问!
[嘉宾介绍]
嘉宾: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
市人大代表、蒙山中学校长周纪平
市交警总队法制办主任高峰
[聊天实录]
周纪平开场白:作为人大代表很高兴到这里来参加这个活动,这是一个很好的了解民意和学习的好机会,作为人大代表作为这个问题并不是自己的专业并不是很熟悉,但是只是作为一个普通的人听取大家意见,反映大家的意见,同时提出自己的看法,跟大家交换意见,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
丁伟开场白:很高兴再次到我们东方网跟我们关心上海交通立法的市民就上海交通立法问题进行交流。我本人目前主要是从事市人大法制委有关地方立法方面的工作,希望能够借此机会听听大家对上海交通立法的建议和意见。
高峰开场白:很高兴和各位网友能在这里进行交通交流,对公安交通管理有什么希望和要求,在此都可以反映。
1、滴水:上海交通拥挤不堪根本原因何在?恐怕不在立法,而是城市规划。早在八十年代初,专家学者就提出,城市不能摊大饼式地向外发展,而应建若干高水准的卫星城,但我们没有采纳专家的意见,一味无休止地四面扩展,越摊越大,致使交通拥挤不堪,这难道不是教训吗?
周纪平:你的意见是有道理的,我们的城市规划以前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但是我的意见是事情已经到这个地步,我们更要着重向前看,解决眼下的问题,起码现在的规划就要关注这个问题。我觉得普通老百姓多关注这样的问题,多发表自己的意见是有好处的,社会的民主就是要让老百姓充分地发表意见,政府在决策的时候要充分地考虑老百姓的需要,这样我们才能创造一个和谐社会。
2、好人:怎么更好规范带人摩托呢?
高峰:带人摩托主要是针对两种情形。一是非法运营载客,二是不按规定通行。对第一种情形,市政府6月份通过《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已经从7月10日起正式施行,对摩托车非法客运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第二种情形,无论是二轮摩托车驾、乘人员的戴头盔问题,还是违法停车、或者违反其他车辆通行规定,我们都将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加大执法力度。
3、水帘洞:请问人大今年有哪些交通方面的立法?
丁伟:关于交通方面的立法是今年上海立法工作的重要的内容,目前我们正在进行审议的是《上海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该《条例》已经经过一审,即将进入二审,我们广泛地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且召开了相应的立法听证会,市民的不少建设性意见将被立法草案所采纳,这一立法项目今年可以完成。除了这个立法之外,根据今年市人大的立法计划,另外有三个和交通有关的法规将进行修改,这三个法规是《上海市出租车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这三个法规都是作局部性的修正,主要是解决城市交通管理体制的问题。去年4月,市委市政府批准了市交通局关于本市城市交通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市交通局内部原来设有五个行政管理处,分别承担城市交通中的路上运输,机动车维修,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的具体管理职能,那么这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根据机构职能相对综合、行政许可、监督处罚相对分开的原则,在撤销原有五个行业管理处的前题下,设立了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分别承担城市交通行业的日常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这个方案,原来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市公交管理处和市轨道交通管理处承担的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管职能,转由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承担,原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市公交管理处和市轨道交通管理处承担的行政处罚职能转由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承担。这几个都是今年的正式立法项目。除此之外,我们还有一个预备项目,就是对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另外还有一个调研项目,就是准备对《出租车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如果条件成熟,也将在今年完成。
4、大海:上海道路上到处可见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可认为交警行政不作为?
周纪平:大海的意见是普通老百姓都有的,包括我也同意这个意见。问题是作为交通执法部门一定要依照法律严格执法,但是另一个问题老百姓一定要提高交通法规的意识,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作为一个1800万人口的上海市,很多时候守法要靠老百姓的自身素质,执法只能是外加的、强迫的,我们必须内化法律的意识,付诸于我们的行动中,我们不可能在1800万人后面派1800万民警来监督。这个意见网上很多老百姓都提到了,说明已经形成共识,所有的百姓还要加大这方面的宣传,从我做起,从自己做起,一起来建设好我们的城市,尤其是世界博览会即将在我们这里召开,我们的行动能否达到国际上比较文明的标准,给客人一个比较好的印象,这还是需要我们努力的。
5、好人:行人乱闯红灯现象还很严重,怎么更好解决呢?
高峰:行人乱闯红灯属于违反《安全法》的违法行为,且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往,我们已经针对性地开展了相应的整洁工作,如去年的“双提高”整洁工作。但处罚仅仅是一种手段,我们追求的目标是广大交通参与者都能自觉学法、遵法和守法。我们认为加强针对性地宣传教育,也同样可以起到解决问题的效果。
丁伟:关于交通方面的立法种类还是很多的,从国家层面来看,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国务院制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另外,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些都是直接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从本市的地方立法来看,我们上海制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去年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若干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这一若干规定的《意见》。除此之外,与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还有很多,比如《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
7、晨钟:许多新校区、新校门,有关部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今年9月起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设立过街斑马线和警示标志。学生进出校门存在安全隐患:如张江中学、中芯学校中学部、洋泾东校、香梅学校、浦东外国语学校。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调整标准化校园建设标准,使之与国家法律统一,在校园建设过程中就同步落实校门横道线及交通标志、信号灯的规划和经费,确保校门安全。
周纪平:你关注到自己周围的社会现象这是思想意识超前的一种表现。我觉得老百姓对自己周边的问题多提意见,多加关注,多呼吁会有利于政府解决问题的。同时老百姓中如果有好的建议最好也向政府提出,众人拾柴火焰高,有很多问题是处于事件中心的人能够看得比较清楚的,我很佩服晨钟,要向你学习。具体问题可以向所在区的交管部门提,相信会有结果的。
8、小花猫:上海的交通立法有些地方还不完善,如行人绿灯马路,常受小转弯车辆的阻挠,侵犯了行人的先行权,为什么不立法限制机动车辆小转弯?
高峰:就你讲的情形,遇绿灯放行行人时右转弯的机动车应该是红灯,国务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即“红灯亮,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对右转弯的机动车而言,明确了应该履行不妨碍的义务。因此,不需要现再专门立法来解决。具体执行中,我们已经在非机动车、行人流量较大的地方,专门设置机动车右转弯红色箭头灯来对机动车进行控制,但在流量较小的地方,应该允许机动车利用间隙右转弯通行,以利于道路交通的畅通。
9、嫣然一笑:在地铁车厢内,经常看到有卖报乞讨的人,虽然地铁上也有告示禁止这些行为,但似乎效果不大。人大是否可以通过立法解决这个问题?
周纪平:地铁里的这个现象我也注意到,我觉得地铁公司既然有规定,就应该按照规定办,效果不大地铁公司应该找原因,想办法。从乘客的角度讲我们要提意见,要抵制。我觉得象这类问题是各个职能部门要付起责任来就能解决的问题,否则立了法得不到执行仍旧是一句空话。
10、求快:上海有了公交专行道,不知法律对此有何规定,情况是专用道并不专用,公交车照样难行驶!
高峰:法律对专门道的规定是,“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你讲的公交车难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许多在路口右转弯的车辆,确实会影响专用道内直行公交车的行驶速度;主观上,个别驾驶人员不遵守法律规定,随意进入专用道通行。另外,公交车的站点、线路设置也会造成一个时段内公交车集中到站、排队行驶的局面。
周纪平:小城的意见是对的,我坚决支持。同样我的意见是教育部门、家庭、社会各方面都要加大宣传力度,用有效的办法来教育我们的孩子,包括成人、行人和驾驶员,让大家知道遵守法规对个人、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我觉得我们的很多法规都已经体现了这样一个精神,关键是要做实。
12、滴水:上海交通拥挤不堪根本原因何在?恐怕不在立法,而是城市规划。早在八十年代初,专家学者就提出,城市不能摊大饼式地向外发展,而应建若干高水准的卫星城,但我们没有采纳专家的意见,一味无休止地四面扩展,越摊越大,致使交通拥挤不堪,这难道不是教训吗?
高峰: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立法、城市规划,还是执法管理,都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份。《上海市城市交通白皮书》中确立的“大力推进一体化交通战略,逐步形成综合性强、效率高、能为市民提供多种选择的一体化交通,是上海城市交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城市交通战略构想,以及与此相配套的目标、基本任务、政策措施等内容,我认为与我们的城市交通发展是相适应的,比如大力发展大容量、大运能的轨道交通。许多具体内容你可以看一下白皮书。
13、中意:人大在交通立法过程中,能否把关于红绿灯每次亮灯的时间也进行明确规定?有些路口红灯时间很长而绿灯时间只有十多秒,老人和行动不方便的人根本无法在短短十多秒内走到路对面。
周纪平:有关数据或许更能说明问题,仅今年8月份,全市交通警察共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78万余人次。我们还不断推出各项交通排堵保畅的措施、开展各项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其实,消除违法行为的关键还在于人,如果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从自我做起,把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当成一件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来看待,自觉学法、守法,相信在本市的道路上到处可见的应该是良好的交通秩序。
14、大海:上海道路上到处可见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可认为交警行政不作为?
高峰:有关数据或许更能说明问题,仅今年8月份,全市交通警察共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78万余人次。我们还不断推出各项交通排堵保畅的措施、开展各项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其实,消除违法行为的关键还在于人,如果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从自我做起,把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当成一件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来看待,自觉学法、守法,相信在本市的道路上到处可见的应该是良好的交通秩序。
15、碰撞:有个问题想与丁主任探讨一下。八十年代,交通管理部门引入外国先进理念,强调交通事故处理要坚持“按责赔偿”的原则,行人违章被机动车辆撞伤,非但得不到赔偿,相反,如机动车辆受损,还应赔偿机动车辆损失。从法理上讲,这是对的。但是现在新的交通法规规定,机动车辆撞人,不管行人是否违章机动车辆都得赔偿,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以人为本,但对制止行人违章是不利的,从而会导致更多人在车祸中受伤。因此不是以人为本。针对我国的国情,采取较严厉的措施制止行人违章,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当然,对行人被撞受伤,人道主义援助是必要的,但不应由没有责任的机动车辆一方承担,当然如他们自愿行善也是欢迎的。丁主任对此如何作答?
丁伟: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和审议过程中,这个问题是委员审议的热点,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立法草案原来曾规定“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被撞,机动车不负责任”,这一规定被媒体解读为“撞了白撞”。实际上立法的原来宗旨是体现了通行优先的原则,但是由于社会各界反应强烈,经过慎重考虑,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除非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其他情况下,不管驾驶员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一立法规定实际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这个变化实际上反映了如何来确定立法的价值理念。我个人认为,目前的规定应该讲还是有它的合理性,一、这一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首要的价值取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一方是生命健康权,另一方是通行权,前者必然优于后者,法律要优先予以保障。这实际来看,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这种高速行驶的运输工具与人的身体相碰撞,受损害最大的是人的身体,所以强调对人的生命权的保护能够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这样能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代法制精神;二、可以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合理分配和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现在的立法是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进行分配,既强调机动车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强调了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也应承受相应的后果,并力求通过对双方责任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进而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关于这个方面,可以查阅上海市去年通过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做了细化规定,弥补了国家立法的不足。上海的这一地方立法受到了全国人大及不少兄弟省市立法部门的赞赏;三、这样规定坚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理的原则,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我们本市的《若干规定》对国家立法进行细化、具体化甚至量化,就是为了减少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博弈次数和时间,也有利于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若干规定考虑到在大多数情况下,发生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同时发生的,对两者不作区分,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造成的损失都由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大部分交通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有利于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
高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主要是指《安全法》、《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当然,道路桥梁法规,顾名思义,既然与道路有关,其有关内容也是与道路交通安全密切相关的。
17、弓长:前时到香港,香港道路条件并不比上海好,但车速很快,很少堵车,而上海道路条件比香港好,却堵塞严重,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高峰:车速的快慢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简单地说,双休日早上7点一般总比平时早上7点的时候好开车,这是因为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较少的缘故。要保持车辆能够快速通行、减少或者避免堵车,从我们管理部门来讲,应当尽可能做好交通组织工作,并且加大对严重影响交通畅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来讲,也应该计划好自己出行的次数、时间、线路,做好出行前的准备。并且调整好心态,自觉维护好道路通行的秩序,千万不能图一时之快,不仅容易造成交通秩序混乱,而且也存在事故隐患,这样将使车速更慢、交通更堵。
18、滴水:上海交通拥挤不堪根本原因何在?恐怕不在立法,而是城市规划。早在八十年代初,专家学者就提出,城市不能摊大饼式地向外发展,而应建若干高水准的卫星城,但我们没有采纳专家的意见,一味无休止地四面扩展,越摊越大,致使交通拥挤不堪,这难道不是教训吗?
丁伟:我非常同意这位网友的意见。交通拥挤的原因是各方面的,立法是一种调整手段,城市规划也是一种调整手段,但是任何手段都不是万能的。上海的交通拥挤需要综合整治,比如:现在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手段限制机动车的数量。其实我认为限制社会车辆只是一种机械的方法,从目前交通拥挤的情况来看,很多是同我们管理的模式、观念有关的,比如现在我们对出租车的管理不尽合理,现在在交通高峰期间,大部分的堵车都是出租车,目前我们对出租车空驶没有明确的限制,不但挤占了道路、耗费了能源、制造了噪音和污染,而私家车、公务车每天在路上行驶的时间非常有限,不足以造成道路的拥挤。因此,改善交通拥挤不妨从改变出租车管理模式着手,比如说提高油价,限制空驶,增加扬招点,提高调度效率等。
19、大大:欧洲一些国家,骑自行车的人很少,却设有专门的自行车道,我们骑车的人那么多,很多地方却没有非机动性道,这是为什么?
高峰:轨道交通、地面公交、私家车、自行车等各种交通出行方式,都是需要在交通组织中予以考虑的,关键是根据它们在城市整体以及局部交通中不同的功能定位来确定如何组织协调好。
20、丁丁:道路桥梁法规算不算交通法规?
丁伟:严格来讲,《道路桥梁法规》它不能算是纯粹的交通法规,但是这个《法规》和道路交通应该还是有些联系的。这一《条例》主要是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其中路政管理涉及到交通运输安全,比如说通过路政管理保证道路畅通、道路设施的安全等。
高峰:《安全法》中规定的在学校以及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施划人行横道线的前提,是就近没有行人过街设施,道路毕竟也是有限的公共交通通行资源,需要合理地配置。
22、不要交而不通:上海交通拥挤,交通管理部门想了各种办法,但有些措施修复商榷。如单行道。为了加快通行速度,在一些只能划出两条机动车道的狭窄马路实施单行道比较合理。设置单行道应视为道路限于种种客观条件,不能充分拓宽的一种无奈选择。但目前有些不窄的马路也要实行单道,这似乎不尽合理,势必造成部分车辆绕道,总体行驶里程增加,既浪费能源,又加剧污染。因此在立法上,应从严控制单行道的设置。还有就是对非机动车道的限制。中环部分路段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引起社会较大反响就是一个曲型。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鼓励绿色交通,增设自行车道,而上海却反其道而行之,对自行车大加限制,这有悖于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的和谐环境建设,也没有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目前首要的当然是体现公交优先,如果要限制,首先要限制的是占路多、污染多的小汽车,包括助动车。希望减少对自行车出行的限制,增加自行车(不包括助动车)专用道的建设,同时加强对自行车和管理。
周纪平:“不要交而不通”是一个很有思想的人,关注到了交通问题的各个方面,我觉得我们的马路确实要关注污染的问题,减少汽车排放肯定是一个好办法,至于能否开辟自行车道,有没有这个条件,交通管理部门会有他们的意见,我肯定他们也是本着两害相衡取其轻的原则在处理问题。我记得市政府在十一五的工作规划当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公交运营的力度,以缓解城市交通的压力,说明政府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了,我个人很赞成限制车辆的过快增长,因为道路建设再快也跟不上车辆的增长,永远会存在交通拥挤的情况。但是我们还必须承认一点,从汽车工业的角度来看,他们还是要发展国产的汽车,抢占国内的甚至是国外的市场,看到过他们的报告,汽车工业的发展解决了老百姓的就业问题,增加了国家的收入,他们发展也是有理由的。问题是政府如何调整各个方面的利益冲突,寻找一个平衡点,这是难点,也是体现我们政府管理水平的一个标志。我还看到过香港的报道,香港有市民不买私家车,为了减轻香港的交通压力;日本的老百姓上班时间多数是利用轨道交通,休息日才开着私家车出去旅游,不知道是否确切,总之要解决交通问题,政府要负主要责任,百姓也要积极配合才行。
23、晨钟:东方路采取了“浦东大道-潍坊路禁止非机动车通行,而潍坊路以南路段允许自行车通行”的交管措施,但是道路西侧却没有修筑北向南自行车道。允许通行却无道可走的自行车要么闯机动车道,要么走人行道。后来浦东交警就在潍坊路-浦电路用隔离栏分出一条机动车道给自行车通行,而从浦电路以南,则把自行车引上人行道,在人行道上划出非机动车通行区,但是从浦建路到北园路,却是人车混行,由此造成的交通矛盾不断。政府规划和交警部门明确允许通行自行车的路段,在道路施工中却不建设非机动车道,人为导致了交通混乱和管理困难。也给市民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允许非机动车通行的路段,就应该是允许自行车骑行的路段。希望浦东新区市政部门能够按照道路规划和交通法规,为东方路(浦建路-北园路)增设北向南非机动车道,由于从周边道路进出口的车道数来看,东方路(浦建路-北园路)设三条机动车道就足够了,建议交警部门用隔离栏把最右侧第四条机动车道分出为非机动车道,以确保交通的谐调与安全,维护市政规划和交通法规的严肃性。
高峰:会将你的意见和建议转告相关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24、不要交而不通:上海交通拥挤,交通管理部门想了各种办法,但有些措施修复商榷。如单行道。为了加快通行速度,在一些只能划出两条机动车道的狭窄马路实施单行道比较合理。设置单行道应视为道路限于种种客观条件,不能充分拓宽的一种无奈选择。但目前有些不窄的马路也要实行单道,这似乎不尽合理,势必造成部分车辆绕道,总体行驶里程增加,既浪费能源,又加剧污染。因此在立法上,应从严控制单行道的设置。还有就是对非机动车道的限制。中环部分路段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引起社会较大反响就是一个曲型。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鼓励绿色交通,增设自行车道,而上海却反其道而行之,对自行车大加限制,这有悖于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的和谐环境建设,也没有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目前首要的当然是体现公交优先,如果要限制,首先要限制的是占路多、污染多的小汽车,包括助动车。希望减少对自行车出行的限制,增加自行车(不包括助动车)专用道的建设,同时加强对自行车和管理。
周纪平:解决交通污染的问题还有待技术的提高,靠科技发展,解决无污染的燃料或者是太阳能作为能源也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当然政府对科研要有一定的支持,尽快解决这些问题。
25、小城:作为国际大都市,上海的文明素质总体较差,特别是马路上,行人与机动车辆驾驶员大多素质不高,建议从儿童抓起,有关法规应体现这一点。
高峰:就你提的针对一些市民交通文明素质不高,从儿童抓起的观点,我非常赞同。法律已经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我们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制教育的同时,还积极开展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的交通安全“五进”宣传工作,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如你说讲的要抓好儿童的交通文明素质教育。
周纪平:很多市民反映流浪猫狗的问题,应该引起政府的关注。不仅是影响到交通,而且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这些曾经是宠物的猫狗后来被主人抛弃成为流浪猫狗,繁殖得很快而且带来跳蚤的传播,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和百姓的生活。国外采取的办法是对流浪猫狗采取绝育手术,有一篇文章提出一次手术大概是100-200元的费用,谁来付这个费用是个问题,我觉得是否让医学院的学生或者是兽医专科的学生义务承担这样一个责任,一方面增加学生的练习机会,同时也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成本不至于太高,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交通的范围,只是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
27、老大:听说道路桥梁条例规定,马路施工要为各种管道预留通道,这很好,可避免马路经常开膛破肚,不知上海是否已有这样的实例?
丁伟:本次《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修订,其中有一些亮点就是对原有的立法当中有关管道预留通道,减少马路经常开膛破肚作出了一些明确的规定。比如《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新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交叉口设置管线过路预埋管道;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施工时,应当通过管线过路预埋管道铺设,因技术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除外。另外,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时候,有相当多的市民对马路经常开膛破肚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对此本次修订条例对这个问题重点进行了修订。原来的条例只规定道路挖掘需要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缴纳城市道路挖掘的修复费。现在我们在修订过程中,对这一点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首先规定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进行总量控制,鼓励推进管线工程非开挖技术施工,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市市政局,市市政局应当综合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制定综合掘路计划,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总量控制和综合掘路计划由市政局确定并定期公布;其次,这次修订将掘路施工明确规定为行政许可,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条件,立法明确规定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确实需要挖掘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掘路施工计划、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交通组织方案、掘路工程修复方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掘路控制总量进行审核,并且至受理申请之日起十天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如果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求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最后,条例特别对新路挖掘作出了明确限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施工确需挖掘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市市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另外,还应当缴纳一至五倍的掘路修复费。
28、这就是生活:按规定,外地牌照车辆在特定时段不能上高速公路。但是我有时候看到还是有些外地车辆不遵守规定。电子警察虽好,但时常有漏网之鱼。是否要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高峰:我先纠正一下,你讲的应该是高架道路。高架是本市交通的大动脉,从调节交通流量的角度限制悬挂外地号牌的车辆、未载客的出租车等在早晚高峰时段通行,但确实有部分驾驶员违法上述规定,对此,我们除了不间断的开展现场执法外,还充分利用电子警察的手段加强这方面的执法。但是,执法仅仅是一种手段,我们也希望广大驾驶员还是能够遵法、守法。
29、全面看问题:舆论给人一种印象,似乎不遵守交通法规的都是寻常百姓,实际上交警和一些官员的车辆违章很普遍,尤其是交警应该如何自律,有什么监督措施呢?
周纪平:这个意见是对的,在遵守交通法规方面不应该有特权。前两天报纸上登载:欧洲的皇室成员车辆也没有特权。我们的政府多次明令各级政府机关和执法部门都要带头守法,老百姓有权监督政府。我想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和老百姓的意见应该是一致的,老百姓发现政府官员如果做的不好的话,完全有权利提出批评,但是最好要有证据,能够拍下照最好,可以向政府机关提,可以向媒体反映也可以在两会期间通过代表提出意见。应该说现在的渠道比以前是畅通多了,还是这句话,社会要和谐,要靠全社会来努力。据我了解,交警违规在内部处理是很严格的。如果发现交警违规老百姓完全可以去举报,但是老百姓也要遵守规则。前两天报上有市民违法,警察来干预,结果发生暴力抗法的事件,这也是不允许的。
30、向右转:乱穿马路,行人闯红灯是错误的。行人是以自己的生命作赌注的,右转车辆右转好像总是没错的,司机总是蛮横的,行人总是要躲让的,绿灯还是很难过去的,一不小心就会完蛋的。立法者:在中国司机素质普遍低下时,如何让行人真正安全过马路?我建议:取消右转车辆随时通行的特权,专门为他们开一个时间窗口。在他们通行的时间,两侧行人看到的都是绿灯,其他时间一律不得右转。前不久人民广场附近一辆右转公交车轧死一名行人,值得深思!
丁伟: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在有些焦点访谈的节目中也经常有这样的呼吁,人行道绿灯通行的时间过短,不便老人通行。另外,行人在绿灯通行的过程中,经常受到右转弯机动车的袭扰。这个问题如何解决确实是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网民提出能否通过立法对机动车右转作出限制,这个问题实际上不存在立法是否合法的问题,主要是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操作性。因为一旦立法限制机动车右转,或者增加人行道绿灯通行的时间,可能会对机动车通行造成很大的不利。我相信每条马路或者人行道红绿灯通行时间都是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科学的计算,超过了某一时间值,可能会产生交通拥挤,从而也影响行人的通行权利。所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经过慎重的思考,而这一问题不是通过立法能够解决的。
高峰:我本人也有同感。我们实际管理确实也发展大排量的助动车存在安全和畅通的隐患。目前,我们正在加强这方面的调研工作,在实际管理中,发现属于私自改装的采取滞留车辆责令改正。你如果发现哪里有私自改装车辆的地方,也请及时向管理部门举报。
32、不要交而不通:周纪平先生,你认为现在对非机动车的限制,对自行车而言有那么多的断头路是不是不尽合理呢?
周纪平:具体讲哪一段我现在不清楚,从交通管理的角度讲马路不在宽,而在于通畅。断头路肯定是不理想的,能够打通的话最好还是打通,请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表达民众的呼声,想办法解决问题。过去曾经有人提出过取消自行车以保证道路畅通,政府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没有采纳这个意见,还是承认非机动车有它存在的必要性,问题是怎么把它管理好。这还要大家来想办法。
33、弓长:前时到香港,香港道路条件并不比上海好,但车速很快,很少赌车,而上海道路条件比香港好,却堵塞严重,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丁伟:我同意你的观点。交通问题一是涉及到硬件,另外一个是软件。目前我们考虑比较多的是硬件问题,其实我们上海的交通硬件还是不差的,我曾在不少国家访问或者学习,并且在澳门地区工作多年,有一个非常强烈的印象,澳门是弹丸之地,但是它的人均汽车占有量全球最高,而值得研究的是,澳门的马路非常狭小,车量穿流不息,但是交通非常通畅,管理的井然有序。这说明道路运输还是需要加强科学的管理。
高峰结束语: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聊天只能告一段落,对许多没有回答到的问题,尽请谅解。衷心希望网友对我们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予以关注和支持。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向我们提出,希望有机会再次和大家交流。
周纪平结束语:我的发言仅代表个人的意见,有不妥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我最后还是这句话:社会的问题靠全社会的人来关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更美好。谢谢大家!再见!
丁伟结束语:谢谢各位网友热情的参与,也希望大家一如即往地关心上海的城市建设,关注我们上海的立法工作,经常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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