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的话]
2002年5月27日10:00-11:00,上海市民政局副局长谢玲丽、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桂晓民,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就《收养法》及“两办法一规定”,与广大网友进行现场交流。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简称《收养法》)颁布实施10周年,又是民政部颁布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下简称“两办法一规定”)正式实施三周年的纪念日。
[聊天实录]
谢玲丽说: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在东方网上与大家交流,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交流共同来宣传我们的《收养法》,全面提高本市的收养水平,预防和制止违法收养现象的发生。
桂晓民说:大家好,很高兴在东方网上和大家就收养法和大家一起交流。希望通过我们的交流增加大家对收养法的理解和认识,以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收养法。
网友问:本市“四五”普法,对专业法宣传有何打算?
桂晓民答:在“四五”普法当中,专业法的宣传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我们上海市司法局正积极地与各个专业部门就各项专业法的宣传提出规划和落实措施。
网友问:各区县有收养工作的机构吗?
谢玲丽答:全市有十九个区县的民政局都有收养登记处,如:黄浦区收养登记处(33050888),卢湾区收养登记处(53963012)。如果大家要了解有关情况,请到上海市收养登记处,漕宝路66号光大国际酒店三楼,64325087。
网友问:桂局长,我只知道收养要进行公证,是不是只要进行了有效的公证手续就可以合法收养了呢?
桂晓民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合法地收养必须是到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也可以要求进行公证。所以收养是否要进行公证是由当事人进行决定。而收养是否成立必须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后才是合法地收养。
网友问: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进行收养?
谢玲丽答:收养子女的登记条件是:一、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二、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三、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五、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七、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八、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网友问:收养小孩对男的年龄有什么要求,必需要超过28岁吗?
谢玲丽答: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男性收养女性婴儿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桂晓民答:收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一种民事关系,确实在我们整个民事法律关系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并不是很多。但是国家对这一类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非常明确地规定。即用收养法来规范收养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有一些公民并不知道进行收养还必须要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私自进行收养,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我们与民政部门一起进行收养法的宣传,就是使大家了解收养法的法规,按照收养法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网友问:不合法律手续的收养行为究竟会有什么危害呢?我觉得是个人在为社会承担一部分责任.
谢玲丽答:私自领养弃婴儿童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一是对弃婴的身份很难确定,违法收养后,不能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对孩子的合法社会身份难以确立,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二是可能会引发被扶养孩子归属问题争议的诉讼,有些遗弃孩子的生父母可能会在若干年后,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领回被扶养的孩子。另外,非法收养社会弃婴,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造成冲击,也会助长遗弃子女违法行为的发生,有人认为社会弃婴反正有人会捡拾抚养,因而把超生的女婴、非婚生子女随便遗弃,形成社会人口管理的混乱,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于国、于民、于己都不利。公民一定要增强收养法律意识,如果想要献爱心、做善事,收养弃婴、孤儿的,必须按照收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正常的途径办理收养登记。
网友问:桂局长,东方法治这类活动很好,能不能象电视一样也在其他媒体做广告,让关心的网民能够知道?
桂晓民答:非常感谢您的建议,我们和东方法治网一起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在其他媒体上面也正在做这一类的宣传,诸如在上海的电视、报刊、杂志等方面。希望我们的网民为我们这方面的宣传提供更多的素材,谢谢。
网友问:我姑妈收养了一个小孩,从来没有人管过,是不是还要办手续?
谢玲丽答:所有收养都要按《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
网友问:我很喜欢上东方法治,只是在我们学校,了解她的人不多,希望能请东方法治的人到大学来上上课?
桂晓民答:谢谢你对我们的信任,我们也很愿意到学校、到各个单位去宣传法律法规,以提高我们全民的法律素质。
谢玲丽答:说得很对,我们确实要加强对《收养法》的宣传。最近,我们已经在十九个区县设制网点,发了三万多份《收养法》的宣传资料,将《收养法》的法制宣传深入到社区、街道、村委和居委,如果是网友的话,可以在网上(http://www.88547.com)查看《收养法》。
网友问:十多年前的收养怎么办?
谢玲丽答:具体有关收养事宜请到各区县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处咨询了解。
网友问:如果捡到了弃婴,应该怎么做呢?
谢玲丽答:公民发现弃婴应当立即向当地(村)居委会报告,并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协助民警做好有关捡拾弃婴经过的情况笔录,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网友问:请问桂局长对在网络上宣传收养法有什么中肯的评价?
桂晓民答:网络是一个新兴的媒体,在网络上宣传收养法可以有更多的网民了解到收养法的有关内容,扩大了我们收养法的宣传范围,这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手段。今后在其他的法律宣传中我们会更多地运用这一宣传媒介来扩大法律宣传的影响。
网友问:请问,谢局长,补办收养登记,长大后的小孩要不要在场?
谢玲丽答: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亲自到场。
网友问:收养孩子是否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有效呢?我想收养一个孩子,可我妻子却坚决不同意。我该如何是好?
谢玲丽答:根据《收养法》规定,必须要夫妇双方一致同意领养孩子才能办理。
网友问:看到路上有弃嬰,抱回家不算犯法吧?
谢玲丽答:没有依法办事。按照有关规定捡到弃婴应当向当地(村)居委会报告,并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警署)。
网友问:这样严格的收养要求,大加宣传了以后,会不会使热心市民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造成这方面的压力由政府一力承担的局面呢?
桂晓民答:收养法对收养的要求和规定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也是为了使我们在收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更加规范而制定的。我们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要维护这一法律的严格执行。只有依法收养才能真正维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网友问:收养了小孩后,由于其他种种原因无法继续抚养该小孩,是不是可以再次送回孤儿院?
谢玲丽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网友问:我还是觉得收养小孩太烦。能不能简化一些收养程序?
谢玲丽答: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一定要按有关程序依法进行收养,办理有关手续。
桂晓民答:关于您所提的问题“外国人在中国收养中国孩子”,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收养法》。
网友问:桂局长,据您所知,申请收养公证的多不多?收养公证主要是明确一些什么问题?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可以有什么预防效果?
桂晓民答:目前有不少公民愿意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同时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公证主要是通过国家证明机关即公证处对你的收养事实进行公证。
网友问: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谢玲丽答:一、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二、收养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三、收养本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四、收养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六、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
网友问:收养法对遗弃子女的人有什么处罚?
谢玲丽答:遗弃婴儿是违法和不人道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教育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违法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问:有些管理收养事宜的办事机构态度生硬甚至恶劣,严重影响了人们收养孤儿的积极性。对于这种现象市民该如何是好?
谢玲丽答:对收养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上海市收养登记处(漕宝路66号光大国际酒店三楼电话:64325087)投诉。
网友问:收养残疾孩子有什么特殊规定?
谢玲丽答:申请收养残疾儿童,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
网友问:我可以从孤儿院收养小孩吗?
谢玲丽答:符合收养子女登记条件的,如果孤儿院有合适的孩子,是可以领养的。
网友问:桂局长,一部法律的深入人心不是靠一两次这样大型的活动就能达到宣传效果的,今后《收养法》的宣传怎样“保温”呢?
桂晓民答:一部法律确实不能单靠一两次的宣传活动就深入人心,但是我们通过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活动来提高市民的法律素质,也就是说市民在遇到问题之后首先想到的是解决问题去靠法律。有这样的法律意识就会促使市民不断地去学习了解法律,或者在遇到问题之后去找有关法律部门咨询。收养法的宣传我们还会与民政部门经常地组织不同形式的活动来使公民了解收养法的内容,按照收养法的要求去规范收养活动。
网友问:是不是只能收养一名儿童?
谢玲丽答: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网友问:自己有了一个孩子,还可以再收养一个孩子吗?收养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谢玲丽答:已有一名孩子,还想再收养一名孩子,可到民政部门申请领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如果依法办理了合法的收养以后,由政府发给收养证,收养的孩子有继承权。
谢玲丽答:有关民政、法律、法规可在网上查询(http://www.88547.com)
网友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如何办理收养公证?
桂晓民答: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到有指定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上海地区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是上海市公证处,在公证时收养人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证明材料,以证实其本人的身份和收养的条件及其收养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些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可以到上海市公证处索取。上海市公证处的办公地址是凤阳路660号,电话:62154848
网友问:台湾同胞在上海办理收养需要什么手续,适应国内标准吗?
谢玲丽答: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三、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健康、职业、财产状况和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网友问:收养小孩成年后有抚养老人的同等义务吗?
谢玲丽答:有的。
谢玲丽说:谢谢各位网友对东方法治网的关心,以后像今天这样的聊天活动,我们三家会不定期的举办。谢谢大家!
桂晓民说:非常高兴今天在东方法治网上和大家一起就收养法的内容进行交流。法制宣传就是为了提高我们全社会市民的法律素质,我们上海市司法局承担着法制宣传的职能和职责,我们希望在“四五”普法期间加强各种媒体包括网络的配合,共同搞好普法宣传。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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