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的话]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这次修改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部分做了较大调整,新增、细化、完善了许多具体规定。本周五的“网上面对面”节目中,我们将邀请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宋钟蓓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围绕新修改的<妇保法>上海实施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在网上和大家进行交流。欢迎提问!
时间:2007年5月18日(周五)下午3点~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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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宋钟蓓,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副主任、市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全程参与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修改过程。
上海市总工会地址:中山东一路14号,邮编:200002
[聊天实录]
[嘉宾宋钟蓓]开场白: 各位女职工朋友,大家下午好!这次妇保法上海实施办法修改以后,大家都非常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所以我们今天利用这样一个平台,和大家进一步作交流和探讨,也使得大家能够更加了解我们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欢迎大家提问。
[嘉宾宋钟蓓]答: 现在整个上海有238万女职工,占整个职工队伍的将近40%,是我们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女职工也为上海的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女职工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她有许多特殊的权益需要维护,因此在工会组织中,专门成立了工会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意愿,表达女职工的想法,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工会女职工组织主要是负监督的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好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我们也通过我们的参与作用,比如我们通过人大政协的提案和议案,反映女职工的诉求,参与法律法规的修改,通过联合劳动执法部门,对女职工特殊权益进行专项的执法检查。工会本来就是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调解有关的劳动争议。也通过我们的女职工劳动权益求助热线16840999,进行咨询解答和帮助。
[网友陈慧琴]问: 《妇保法》上海实施办法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部分做了哪些修改?
[嘉宾宋钟蓓]答: 这次《妇保法》上海实施办法在“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权益”部分作了较大的调整,进一步加大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力度。主要有:首次提出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平等协商,可以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第二、对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岗位的工作调整和收入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对两种特殊情况的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享受产前假和哺乳假作了规定;第四、对女职工的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也作了新规定;第五、对退休女职工的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作了规定。
[网友汪静]问: 《妇保法》上海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新增了第二款“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平等协商,可以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宋部长可以谈一谈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吗?
[网友潘]问: 我注意到修改后的《妇保法》上海实施办法有“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请宋部长详细解释一下。
[嘉宾宋钟蓓]答: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情况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一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自己认为不合适从事的岗位。对前一种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暂时将女职工调离这个岗位;对第二种情况,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暂时调做其他的岗位,或者请用人单位改善工作条件。这两种情况企业都不能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根据沪劳保发(96)57号文,原工资性收入是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嘉宾宋钟蓓]答: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请产前假或哺乳假,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才能享受。针对有些企业从人事安排和经济利益角度出发,不论具体情况如何,一概不同意女职工请产前假或哺乳假这种情况,为了更好地体现对孕期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以及哺乳期间母婴身体健康的保护,这次在修改中,我们对两种特殊情况: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以及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提出了只要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就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建议,得到了采纳。
[网友linyb887]问: 修改后的《妇保法》上海实施办法在女职工的妇科检查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嘉宾宋钟蓓]答: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各单位应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随着工作节奏的加快,环境污染等因素,在女职工中,乳腺癌、宫颈癌成为上海女性的头号杀手。过去规定的两年一次检查已不适应目前上海女性肿瘤发病呈明显上升趋势的形势发展。在这次修改中,提出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这样对于女性特种肿瘤的早发现、早治疗,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针对一些无主管单位的退休妇女无人组织妇科检查,一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无能力组织检查,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不愿组织检查,使退休妇女的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无法得到落实。而且随着退休人员逐步社会化管理,再由企业承担退休妇女的妇科检查,确实与大趋势不符合。因此,修改后的妇保法上海实施办法新增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嘉宾宋钟蓓]答: 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如果是难产,再增加15天;如果多胞胎生育者,每多一胎再增加15天;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条件的,再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如果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在哺乳期内,女职工每天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你妻子想请哺乳假的,如果不是符合特定情况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网友原来]问: 现在一遇到问题,回答咨询的人或律师就说"诉讼"或"仲裁",这对我们普通员工来说耗不起这个精力和金钱,是否有专门的投诉部门处理女职工关于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 然后对企业进行处罚 责令改正,而不需要我们职工和企业直接对簿公堂?向总工会投诉有效吗?除了热线电话 有固定时间接待吗?
[嘉宾宋钟蓓]答: 如果遇到劳动争议,可以先找本单位的工会进行协调,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热线12333进行投诉,当然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上海市总工会每周二、周三有专门的法律接待,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网友11]问: 市总工会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有河举措?
[嘉宾宋钟蓓]答: 一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增强女职工自我维护的能力。二是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机制化、法制化、长效化的手段维护非公企业女职工的权益。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联合市人大、劳动监察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嘉宾宋钟蓓]结束语: 很快一小时就到了,女职工权益的维护不是一小时能解决的,我们还是希望用人单位和广大女职工通过学法、用法,贯彻落实好有关的法律法规,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共同为和谐上海的建设作出贡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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