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的话]
目前写小说、写网络博客、媒体进行报道常常会引发一些名誉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名誉权案件有哪些具体规定?当我们遇到类似侵权情况时应该怎样处置?本周五的节目中,我们邀请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江宪律师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就其擅长的名誉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同大家一起探讨,并在节目中解答网友的咨询。欢迎提问
时间:2007年6月8日(周五)下午3点~4点。
[嘉宾简介]
江宪律师,法学硕士,二级律师,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83年开始从事法学教学,198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01-2003年被评为上海市统一战线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先进个人。2005年底在上海律师协会评选出的7大民事代理律师中,排名第一。在2006年第六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又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业务专长:名誉权、著作权、企业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擅长民商诉讼。
江宪律师先后承办了:《上海人在东京》名誉权案、《阿姐鼓》著作权案、黄梅戏《红楼梦》著作权案等一大批在上海乃至全国颇有影响之案件。作为律协金融证券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他还为企业股份制改造、证券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江宪律师还积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先后发表了《论西方两大法系》、《论宪法的实施》、《法律解释的几个问题》、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事务的几个问题》等专业论文。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4层(200120)
电话:68419377
[聊天实录]
[嘉宾江宪]答:
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到这里来聊天,我觉得你们的问题都很实用的。
[网友冬季]问: 媒体不实的报道、与邻里争吵时被辱骂……这些都是名誉权受损吧,江律师您在办案和接受咨询过程中是如何帮助当事人判断 哪些值得诉诸法律哪些不值得大动干戈?
[网友刘丹]问: 当事人的哪些侵害名誉权是诉讼请求,法院会不予受理?
[嘉宾江宪]答: 法院处理案子,主要是民事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法院都会受理的。问题是就名誉权案件,法院受理了以后,你未必能够切实地胜诉,所以这是两个概念。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法院都会受理。
[网友求助大律师]问: 我的这则咨询 还请江律师给予指点,多谢(字数多,这里有提问字数限制,只能贴链接) http://bbs.eastday.com/eastbbs_front/front/biz/bbs/1/bbs04_usr0002_02_content.aspx?f_msg_id=3cf42620-44bf-473d-b3d6-8b5cee7cb50c&f_sub_bbs=1032&page=1&DropDownList1=0&lblLink=0&pagename=bbs04_usr0002_01_list.aspx
[网友满天飞]问: 最近网上报道“三富婆召妓 致男妓猝死”经证实是谣言,三位女老板怀疑是商场上竞争对手所为,但要取证却难,这类名誉权侵权案件江律师您说该如何处理?谣言软刀子杀人于无形啊
[嘉宾江宪]答: 大家看了网上的报道,但不知道这三个富婆是谁,如果这三个富婆去打官司,那大家都知道是谁了。而且这种消息并不知道是真是假,大家看了后一笑了之,这三个富婆有没有也不知道。所以这是这篇文章作者的道德问题,要获得点击率。至于说是名誉权的法律问题,这里并没有这个问题,名誉权是指特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
[网友孔]问: 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有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其他什么的判罚尺度标准?现在法院认定侵犯名誉权 司法实践中最多判罚金额是多少?
[网友穗子机]问: 我写博客宣泄自己的情绪,写的是单位里真实发生的事情,虽然当事人名字都隐去,但熟悉的人对号入座很容易看出谁是谁,如果一旦有人认为我披露的事情让她名誉受损了 我会不会要为我写的博客文字承担法律责任啊?没写她真名啊 而且写的都是事实啊
[嘉宾江宪]答: 这个千万要注意,你写博客宣泄自己的情绪是可以的,写单位里真实发生的事情也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真实,一定不能使用污辱性的语言,使他人的社会评价发生降低。如果你写的是真的,但是你使用了污辱性的语言,发生了单位里的同事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虽然你隐去了姓名,但当事人可以根据对号入座,很容易把你告上法院,所以千万要注意。
[嘉宾江宪]答: 损害名誉权一定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一定的影响是指社会的评价降低了,知道的人多,使用的语言恶劣,这都是量化造成影响的依据。
[网友牙业878]问: 江律师 能否跟我们谈谈您承办过的那些名誉权纠纷案件?现在有了互联网 人人都可以发表评论 被起诉侵犯名誉权的就不仅仅是娱乐记者了,人人都可能一不担心成了被告:(
[嘉宾江宪]答: 我在十几年的律师生涯中,我办的名誉权案子太多了,我可以这么说,上海这么多的媒体,新民晚报、解放日报、青年报、民主与法制等等,我都代理过他们的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是涉及名誉权的案子,我是作为被告代理这些案子的。但我帮助一些个人也代理过原告的原告。所以可以说名誉权的案子我既做过原告的代理人,也做过被告的代理人。现在多了互联网,虽然形式不同,但实质还是一样的,你在互联网上贴出去的东西,所以要文责自负,真的要注意不要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我觉得互联网最多的问题一是名誉权的问题,比如说通过博客,通过发贴,通过评论,可能对一个特定的人产生名誉的侵害;第二是肖像权的问题,把人家的照片放在互联网上的;第三个问题是著作权的问题,这里有几个情况,一是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把他人的文章转贴,还有是把人家的文章引用到自己的博客里,没有标明出处;还有一些爱好摄影的网友,把人家的摄影作品未经同意贴在网上,或者未经同意把人家的摄影作品进行处理。著作权法里包括暑名权、报酬权、翻译、注释等等,所以在网上改编了人家的东西,很有可能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嘉宾江宪]答: 这个案件我不知道,所以对它败诉的原因也不清楚。但是上海法院对名誉权案子审理是很成熟的,所以法院判决一定是有他的道理的。我觉得对一件事物的评论是不构成侵权的,所以区分名誉权是有没有通过言论使社会评价发生变化,或者是在评论里面污辱人家。
[网友我是民工]问: 有一案件,一个原告,四个被告,这四个被告都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请教,几个被告可以相互作证吗?谢谢。
[嘉宾江宪]答: 好多人认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证,这是一个误解,法律上讲的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都是证据,所以没有“有利害关系不能作证”的说法。但是我们讲证据间的效力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同样两个证据,一个是没有利害关系人做的,一个是有利害关系人做的,这两者间的效力是没有利害关系人做的高于一个是有利害关系人做的。
[网友堂客]问: 因检举、控告、举报失实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嘉宾江宪]答: 检举、控告、举报不会引起名誉权纠纷的,因为是向特定的机关去检举、控告、举报的,所以这和我们讲的名誉权侵权是两个问题。
[嘉宾江宪]答: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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