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的话]
目前正在举办“东方大律师”评选宣传活动(http://dfdls.lawyers.org.cn/)。东方法治将在随后的几个月时间里推出《“上海律师”网上谈》专题访谈互动节目,向社会广泛宣传本市在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且专业化方面业绩显著的优秀律师。本周五的节目中,我们将邀请本次评选的候选人之一,王玉梅所上海分所主任吕琰律师,做客嘉宾聊天室,通过网络与大家就青年律师创业和社会责任等话题进行访谈,并在节目中解答大家提出的一些法律咨询。
时间:2006年10月27日(周五)下午3点~4点。
[嘉宾介绍]

吕琰律师,王玉梅所上海分所主任、合伙人。全国资本市场业务主管。拥有中国律师资格和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并任英国皇家特许忡裁员协会会员、中国企业投资协会会员、上海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浦东新区养老公益事业促进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委员会委员。
曾荣获2005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记个人三等功。
曾为宝钢、腾讯等诸多境内外上市项目、重大并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法律顾问。在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私募融资、改制重组等资本市场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聊天实录]
主持人:吕律师,很高兴邀请到您作为本次“东方大律师”评选的候选律师参加今天的网上访谈。
吕琰:大家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参加“东方大律师”评选的网上访谈。我先来介绍一下我们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及我所在的上海分所。
我们所创建于1988年,经历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近20年的洗礼,业已发展成为中国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1991年,北京总所即被国家司法部评为“全国先进合作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首届“中华律师事务所辉煌展示榜”上,总所又凭借综合优势在众多境内外律师事务所中拔得头筹、名列榜首。总所总部设于北京中关村,并在上海、广东、内蒙古等地建立了四家分所,辐射了华北、华东、华南、中西部等各大区域。可以说,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路辉煌。能成为其中的一员,我深感自豪。我们上海分所是应长江三角洲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尤其是上海城市作为全国的经济中心的功能定位要求而成立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开拓上海及整个长江三角洲蓬勃成长的法律服务市场。上海分所于2003年成立,成立时间较短,但通过深入研究上海法律服务市场特点,迅速建立了自己独特的风格和服务模式,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我们上海分所自创建以来,即保持着对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密切关注,高度重视对实践案例、市场创新和立法进程的系统研究,并有幸从中国资本市场成立之初即参与其中,以厚积薄发的服务实力,为国内外客户的各类资本市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上市、私募融资、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再融资、收购兼并、风险投资)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于我本人,在2000年7月-2004年4月,先后担任上海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和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和公司法律业务,参与了复旦张江、现代制药等一批浦东重大证券上市项目,为浦东新区的改革开放建设作出贡献。 2004年5月起,负责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工作,确立了“专业化、年青化、国际化”的事务所发展战略,并坚持以证券和涉外法律业务为事务所的主要业务领域,承接了一大批境内外证券发行上市项目和外商投资并购项目。同时,加强党建工作,积极发展事务所党团员队伍,并热心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实现了物质文面和精神文明的全方位发展。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事务所获评“浦东新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以及上海市“老年维权示范岗”(浦东新区唯一律师事务所代表)称号,并多次得到媒体报道,使一家异地律师事务所迅速在浦东这片改革热土上站稳脚跟,并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周边青年树立了建功立业的优秀榜样。 2005年7月,正式被任命为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及浦东新区律师党委第11联合支部书记(包含四家律师事务所共6名党员和3名入党积极分子),成为浦东新区1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最年轻的事务所主任兼联合党支部书记。2005年8月,当选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委员会委员,亦为该委员会中最年轻的浦东新区委员,将在更广阔的平台上团结更多的青年,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主持人:曾经看到报道,由于外商不熟悉中国法律环境而付了不少“学费”,国内企业也同样面对不熟悉外国法律环境的情况,在开拓海外市场时学费也没少付。近几年这样的“学费”付得少了,是不是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在起作用?吕律师能否跟我们谈谈非诉讼法律服务这块网民们并不熟悉的领域,律师在这一领域主要做些什么?
吕琰:你说的很对,中外之间的法律环境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公司在涉及中外法律事务时,不可能短时间内熟悉所有的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相关经验,就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的服务。早些年的时候,国内律师行业的非诉业务不发达,一些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时候不重视律师的作用,的确走了不少冤枉路,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也就是您说的交了不少的“学费”。
对于非诉业务,一些网友可能比较陌生,下面我来简单介绍一下,非诉讼律师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律师事务。例如: 1、公司业务。为企业(公司)设立注册、变更、并购、改制、重组、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破产等公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2、法律顾问。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外经济组织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3、证券。为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4、房地产。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建设、按揭、工程承(发)包、预售、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中介、见证、代理等法律服务。 5、涉外业务。为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国际贸易、涉外合同、涉外融资、涉外知识产权、涉外民事法律事务等涉外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6、私人律师。接受公民个人聘请,为其本人或应其要求为其近亲属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7、律师见证。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为确保当事人实施某项重大法律行为的真实、合法,提供律师见证。 8、法律咨询、调查、代书。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项法律事务的咨询或调查、各类法律文书的代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禁止的其它非诉讼法律业务。
回到我们刚才的谈话内容,律师在公司事务中提供的法律服务是非诉事务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类别,帮助企业跨地域拓展业务,规范企业的内部结构,对于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来说,律师的作用是无法代替的。说了这么多,希望大家对非诉事务已经有了个大致的印象。
吕琰:从本质上说,律师事务所也是一种以经济利益为最大诉求的社会经济体,律师事务所也必须要讲投入,讲产出,讲在最少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经济价值。但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性质又决定,律师事务所必须要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为自己一切利益的出发点,要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既要妙手著文章,更要铁肩担道义。我认为律师事务所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要通过业务获取经济利益,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又要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作为己任,勇于承担责任和敢于承担责任。
我们都知道现在随着上海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的养老压力越来越大,尽管我们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但是在社会实践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却不断地发生。同时,由于生理上和经济上的原因,老年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较低,也常被视作为弱势群体。因此,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是维护社会公正、公正的应有之义。与敬老院结对,为老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说是我们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的一个传统,从我们上海分所刚刚建立就继承了这个光荣的传统,当时在我们王玉梅主任的主持下积极地和浦东新区的机场镇第二敬老院取得了联系,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而且一直延续到现在。尽管我们可能有一些经济上的损失,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却获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我们现在是上海市的老年维权示范岗,被浦东新区公益事业促进会授予了公益挚友称号,被浦东新区司法局授予了先进集体称号等等,这些都是社会对我们工作价值的肯定,我们认为这是十分值得的。
与金杨街道的结对,是在今年才开始的,但事实上我们在去年就已经开始和梅园街道的阳光驿站开始了结对活动。因此,事实上,我们与阳光驿站的结对,也是双结对,是与两个阳光驿站结对。一般说来我们会定期派驻律师到阳光驿站去接待法律咨询以及帮助社区的老人解决一些法律纠纷。我们在这里的工作,不仅是作为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作为一名党员对社会应有的贡献。
主持人: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动拆迁这类纠纷案件总被认为是投入精力多,经济回报少的案件。刚才听吕主任谈起现在事务所承担了12348法律咨询热线中的三条热线的接待工作,分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和房地产。而且贵所也是新区第一批参与世博动迁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吕主任接下来跟我们聊聊事务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做的努力吧。
吕琰:律师是实现和谐社会要求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重要参与者,在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律师职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接触社会的各个阶层,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是各类社会矛盾解决的参与者、协调者、预防者。因此,无论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还是职业特点,都要求律师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有所作为,这是社会发展对律师的要求,也是对律师的挑战。
正是因应社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如上要求,我们事务所亦始终把为社会服务放在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工作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为老服务”,另外就是为社会其他需要律师服务的人群服务。首先是为老服务。上面所讲到的与敬老院结对,是我们为老服务的重要内容。在近些年来,我们也逐渐地将法律服务在养老领域中扩展开来,为福利行业协会服务。我们从整体养老行业的角度出发,分别在2004、2005年,积极地参与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协议规范文本”——《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的起草以及浦东新区养老公益事业促进会组织的养老机构规范手册,以及《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紧急预案》的起草,并负责对手册的大量修改和校订工作。其中,《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已经作为规范文本下发全市各养老机构试行。同时,我们还作为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浦东新区养老公益事业促进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下属的全市几百家养老机构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参与养老机构与老人家属一些纠纷的解决,参与老人与子女的赡养纠纷的解决等等。
第二个方面的服务人群较为广泛,可以概括为“为基层服务”。从2004年起,我们就积极地参与了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12348&68609999”热线开通及其后的大量咨询接听工作,至今,已经接听了近8000多人次的电话咨询。 2005年6月,我们事务所的律师响应浦东新区司法局的号召,放弃休息时间,在世博动迁基地,耐心解答市民关于世博动迁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较好地保证被拆迁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又促进动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2005年12月和2006年6月,我们还两次参加了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社联、上海市法治研究会联合举办的“东方讲坛律师谈”系列法律讲座暨现场咨询服务活动。为了使讲座更有针对性,让老百姓更容易接受和理解,我们还将相关的法律条文编写了成一个个通俗易懂的案例。
吕琰:正如您所说,律师党员与其他职业中的党员相比存在着如下特点:1、绝对数量不大;2、分布较为分散;3、时间较为紧张且难以统一。同时,由于相当多的律所党员人数不具备单独组成一个支部的要求,就由多家律所组成联合支部,从而更增添了工作开展的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律师党员在组建党支部及组织生活上所具有的难度,一是党支部的班子较难组建,很多已经组建的支部班子都缺少必须的组织成员;二是安排下来的组织任务,往往因为律师党员过于分散或者时间难以统一而难以招集,或即使招集也无法保证一定的出席率而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经过研究,我们认为,上面这些问题的解决,关键是沟通。只要形成了一定的沟通机制,这些问题并不会影响党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通过实践,我们自己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主要包括: 1、党员联系人制度。党员联系人制度是针对律师事务所支部及其律师成员“分布散,组织难”的问题而设立的制度,有利于加强支部与党员之间的联系,便于支部各项工作的开展。由联系人负责及时把有关会议精神、决议事项及工作要求传达到所在支部的其他党员,负责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报,负责协调支部与党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等。以联系人为纽带和信息桥梁,就能把各个律师事务所支部与党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确保各项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2、支部书记与律师事务所主任(非党员)定期沟通制度。由于部分律所主任不是党员,为便于党建活动的开展,就由支部书记每月与其进行一次沟通,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为党建活动创造有利的环境。 3、支部简报制度。简报上刊载上级党组织的政策精神、支部近期工作动态、支部近期活动计划、党员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每两个月发送一次,鞭策普通,表彰先进,提高党员保持先进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样,使支部的各项工作公开化、透明化,便于上级领导及时掌握各支部的动态和情况,也便于各支部的各项活动得到各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定期学习制度。党员在进行自学的同时,定期参加一次由各支部集体组织的学习活动,以此增进交流,加强党员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
在开展党建工作的同时,业务工作也能得到很好的促进。比如在上述制度的执行以及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各律师党员不仅仅沟通了党建工作的经验得失,同样也在沟通业务、事务所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通过交流,加强了联系,取长补短,增进了业务经验,真正实现了多赢。经验证明,党建开展的好的事务所,业务工作也一样的出色。
主持人:接着我想代表同龄人再问吕律师一个问题,您作为70年代出生的律师,这里我们暂且称为“第三代律师”,您对青年律师的成长一定有自己的体会,能否谈谈您的期待?
吕琰:作为青年律师中的一员,根据自己在成长过程中的切身体验,谈一下对目前想进入或者刚进入律师行业的青年律师的一些建议和个人见解,在我看来:
1、首先,是要有决心、有热情,要主动。由于从事律师行业需要一定的积累,可能在前期需要更多的投入,会使许多的人产生怀疑和徘徊,但必须坚持。只有这种坚持下去的决心才能激发无限热情,而且这种热情在一定程度上是超过功利的,是一种坚持自己事业的热情,是一种坚持自己人生信念的热情。心态游离不定是没有希望成功的。有了热情,还要变得主动,主动的工作,主动的去学习。主动性是青年律师成长中很重要的一点,在律师执业过程的言传身教中,身教的成分居多,这就要求青年律师善于观察,主动地学习老师在办案过程中的所体现的专业素养和独到之处。主动也是有选择的:律师工作是讲究实际的工作,而不是课堂模拟,作为老师的律师只能按照自己的工作方式,办案习惯处理事务,而他们的水平有高低,经验有多有少,并不是每一句都正确,每一个举止都得体,每一种方式都恰当,所以青年律师切忌机械模仿,要择其善而从之。主动的同时还要有创造性,青年律师不要表现的象一个秘书,不要做二传手,要有所创造,我就是从来不给我的助手答案,我要其主动思考。
2、其次,要和谐相处。与人的相处是律师工作必修的一课,也可以说它的重要性在有些时候不亚于专业知识。律师出色协调的能力能让一个律师更快更稳的走向成功。
3、最后,要目光长远。律师的职业有其特殊性,工作中的经验常常是成败的关键。青年律师切忌浮躁,拘泥于眼前的经济利益,更多的应该着眼于目前的成长计划和长远的人生规划。在开始律师工作及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律师都是在为积累经验而不断“付出”,只有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后再谈“收获”。所以,不要以目前拿多少工资享受多少待遇来衡量工作的价值,而应该以是否更有利于今后的职业发展作为衡量的标准。就如有些人的跳槽是因为心浮气躁,是根据不同所的工资价格上的考虑,我认为这种想法不可取。
天蓝地北:本周三,沪上多家媒体都报道了名江律师事务所何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打成耳膜穿孔的案例。在律师界响起保障律师执业权的呼声。有人认为律师容易成为伤害对象还与社会对律师的偏见有关。吕律师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吕琰:我想对于律师行业来说,首先律师也是360行其中之一,所以他并没有特别的地方,是非常普通的一种职业,他和其他提供社会服务的其他行业具有一样的性质,没有特别的地方。
其次我想说的是,律师行业也是神圣的,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职业,是在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时的最后救济途径。所以,对于律师行业本身,社会应予以充分的认识和认可。
在何律师被打的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是当事人对于律师的工作和律师的主观意愿的一种偏见,对于律师为说,在调查了解当事人相关权利被倾害的过程中,是对法律适用的一种过程,如果当事人他的权利被倾害了,律师的工作只不过是还原当事人的尊严和权利,这是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一个必然权利,并不是律师所创造的。今天你打了一个律师,明天还可以再换一个律师,每一个律师的工作都会去进行这样一个过程,所以打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也不会使违法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打人者也终有一天存在需要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在他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他肯定希望找到一个不畏强权、不屈服于非法势力的律师来帮助他去争取合法权益,在这时,他是否又希望自己的律师也被别人打,或者在被别人打了以后,不断续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呢?我非常希望社会对律师工作的一个认可,对律师的保护能够得到更多的提升。也希望全社会共同来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和执法权利。
司律师:我目前在河南执业,欲到上海执业,能否给点建议?谢谢。
吕琰:首先当然是需要找到一家合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执业的平台,或者也建议本人可以申请办理一家个人独资的律师事务所。从各方面整体环境来说,上海应该还是律师从业的一个非常好的地方,不仅国际经贸往来、国际金融运作较为发达和规范,整体法治环境也比较好,所以对律师来说,无论是非诉讼业务还是诉讼业务,都有开展的机会。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上海的律师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现已有几百家律师事务所和几千名律师,而且普遍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都比较高,作为一名新进入这个市场的执业者,要从中取得一席之地,进而有较好的发展,需要经过一个较为长期的积累和努力的过程。革命不分先后,关键在于态度,祝您能够取得好的成就。
会员146792:上周我在BBS里提出一个咨询,能否请吕律师解答一下:我现在在无锡上班,进现在的公司已经5个月的时间,曾多次要求老板和我签署劳动合同,但是他的劳动合同都是对他有利的条款,请问大家一下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才算公平。谢谢。
吕琰:根据《劳动法》,对于一份可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劳动合同来说,首先要规定合同的一个期限,这里边包括试用期和正式的聘用期;其次要规定劳动者报酬的准确数额,或计量标准,报酬则包括工资、奖金、福利、津贴,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金;然后还应该包括必要的工作岗位描述、工作职责界定,以及保密、同业竞争等相关条款。
对于劳动者来说,进入企业的第一步就是要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主不能签定的情况下,又要求劳动者实际提供工作,必须参照该企业的普通标准,与劳动者进行口头约定。即使没有口头约定,也建立了实际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企业主支付报酬,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金,如果企业主未据此执行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机关举报或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持人:再次感谢吕琰主任接受我们节目的访谈,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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