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的话]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更好地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服务,司法部于今年11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24日(周五)下午15:00—16:00,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张海刚主任和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的蒋晨律师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通过网络与大家谈谈“和谐社会构建与农民工法律援助”这一话题,并在现场通过网络解答网民提出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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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 张海刚主任

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 蒋晨律师
[聊天实录]
主持人:欢迎张海刚主任和蒋晨律师。今天我们的话题是“和谐社会构建与农民工法律援助”。让我们先通过访谈了解一下两位嘉宾,也了解一下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请两位嘉宾简单介绍一下自己吧。
张海刚:大家好!我是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张海刚,很高兴今天与大家网聊。
蒋晨:大家好,我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蒋晨律师,非常荣幸今天与大家一起探讨关于和谐社会构建与农民工法律援助话题。
张海刚:好的。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7年,2001年10月通过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验收,现有工作人员7名,中心办公场所总使用面积400平方米,分接待区、办公区、残疾人专用接待区三个区域。各项办公硬件设施齐全,中心工作人员统一挂牌接待。
规范化运作以来,中心始终坚持“全心全意维护贫弱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宗旨,充分贯彻以“五个一原则”、“四心服务”、“十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等为代表的规范化法律援助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制度,相继在区内成立了妇女、青少年、残疾人、职工、军人、消费者、老年人等6家职能分中心,并在全区12个镇、街道全部成立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还较早实行了“周四司法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和“午间照常接待”制度,开通了网上申请法律援助制度,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区法律援助青年律师志愿团”。
1997年以来,中心共接待来访咨询群众15000余人次,受理、指派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00余件,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和欢迎。至今共收到群众赠送的锦旗21面,表扬信40余封,感谢电话30余个。2001年以来,中心相继获得“闵行区青少年维权示范岗”、“闵行区三八红旗集体”、“闵行区共青团号”、“闵行区巾帼文明岗”、“上海市老年维权示范岗”、“2004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先进集体”、“2004年度闵行区文明单位”、“2004年度上海市老年维权先进集体” 、“2005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2005年11月,由78名律师组成的“闵行区法律援助青年律师志愿团”因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出色,被光荣评为上海市志愿者先进集体。
2004年9月,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第四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闵行区司法局作为上海市唯一的区(县)司法局在会上受到表彰,荣获“第二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称号。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区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形成了法律援助工作“政府领导重视、人民群众欢迎”的良好局面,为上海和闵行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主持人: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有哪些主要职责?
张海刚:免费法律咨询;受理、指派各类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通过12348法律服务咨询专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协调各法律援助分中心、工作站开展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等。
主持人:我觉得现在有这样一个问题,尤其是在农民工当中,当他们遇到纠纷权益受侵害的时候,情绪往往非常激动甚至做出过激的举动触犯法律,当问他们为什么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他们往往说没钱打官司请律师,却不知道还有法律援助可以帮他们。两位嘉宾认为当前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蒋晨:现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程序时间漫长、鉴定费用较高,农民工维权举步维艰。首先,现行“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因其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太短,而仲裁和诉讼的过程又漫长,致使一些用工企业借此采取拖延战术,利用漫长的仲裁和诉讼过程,从精神上、生活上拖垮来沪务工人员。其次,出于案情所需,农民工经常要进行有关的鉴定或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却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支付这些高额费用,导致在仲裁、诉讼过程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甚至无法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第三,农民工胜诉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法院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同时,一些用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遵守劳动法规、违法用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不重视劳动安全保护、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等。当发生农民工追讨工伤赔偿、追讨工资等情况的时候,一些老板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于是携带款物一走了之,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和保障。
个别部门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足。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没有把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等工作结合起来,对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农民工的维权需求缺乏不关心。个别政府机构办事程序烦琐重复、工作人员欠缺热情耐心,也给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带来不便。有的职能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观念,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对用工企业采取偏袒、庇护的“宽容”态度。
主持人: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接待时间及地点是怎样的?
张海刚:接待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上午 8:30—下午4:30;周五上午8:30—下午1:00。接待地点为闵行区莘松路303号,邮编:201100,联系电话:54955148。
主持人:法律援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张海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以良好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基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无偿获得法律帮助、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助制度,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援助面,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质量,切实解决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必然要求。
主持人:很多困难群众认为律师不可能免费帮他们打官司的,即使免费帮他们代理也是走走过场而已。蒋晨律师,您办过很多法律援助案件,也切实帮助了很多人,能否举些例子谈谈您对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态度,谈谈您对群众中上述观点的看法?
但同时,处理该类案件必须顾全大局、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如果某一个案件会牵涉到大批的群众、引发严重的事态,甚至会导致社会的普遍动荡。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和追求,绝不仅仅是靠一腔热血和激情可以实现的,必须要及时化解矛盾,使得在沟通和交流中产生的梗阻能得到很快引导和疏通。同时,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也是在客观上积极灌输和传播法治精神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把法律规范具体渗透到这些弱势群体中,使这些农民工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从而使法治理念在社会具体生活中得到贯彻。
举例来说,就我最近刚刚承办的一个案件,是80多位农民工为向公司追讨工资报酬而引发的一个群体纠纷。这些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在和我们律师第一次接触中,和主持人您刚才提到的那些想法非常相似。原因在于他们首先把自己置于了弱者的地位,他们和我们的交流中反映,他们没有法律常识,也请不起律师,所以一直以来进行信访、聚众到公司讨说法等方式维权。但正是这样,让他们丧失了很多取证的时机、正确的维权方式。更严重的是,由于采取了错误的救济途径,当事人没有在时效内提出主张而导致丧失了胜诉的机会。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其实这些农民工原本不是弱者,但在各种主、客观因素作用下,才使他们成为了弱势群体,如文化水平低、科技本领弱和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他们缺乏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知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不知道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经常情绪冲动地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眼光判断现状,总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我们律师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宣传缓解这种矛盾,所以作为律师的我首先就是告诉这些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没有强弱之分。政府给予他们法律援助,本身就是使这些弱势群体不会由于经济等因素的拮据,而造成获得法律保护机会的不均等。当这些农民工知道即便他们在经济上是弱者,但在法律面前一样是平等的。政府会通过法律援助的渠道让他们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而我们律师也会尽心尽力地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帮助。他们也只有运用法律武器才可以保障他们的利益时,开始配合我们一起搜集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在获得了相当的证据后,我作为这80多位农民工的律师,在法院开庭前主动向被告公司提出调解方案,并亲自前往对方律师的办公地点就本案的相关细节进行谈判,由于在谈判前期,我们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所以整个谈判过程应该说是有突破性进展的。将原先劳资双方的势不两立到后来的和平洽谈,就说明之所以矛盾会如此激化,除了法律层面的问题外,更多是的由于劳动者没有采取正确的途径和高效的方式解决问题。由于开庭前我多次与对方律师就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数额、工作时间、考勤记录一一进行核对,所以在开庭当天,我们很顺利地达成了调解意向,同时对方在当天就将所有调解款项全额支付给了这些农民工。而这些农民工则对于这样的结果非常欣喜。
这个案例也表明,群众始终认为律师承办法律案件是走过场,不愿意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完全是一种误解。律师作为改革开放政策的实际受惠者,律师事业作为现代服务中的朝阳产业,参与这样的法律援助案件既可以提升社会形象,也可增加律师内部的凝聚力,向全社会表达一种关爱与和睦的信息和理想,从而倡导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规范。律师除了追求经济效益外,也同样承担着社会责任。特别是这类案件的处理时,律师是一定会把追求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用法律扶贫、扶弱同样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张海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主持人:目前上海市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张海刚:按照《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已明确“本市法律援助对象困难标准确定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具体而言也就是在480元左右。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我们中心有格式化填写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发放。
主持人:您怎样看待农民工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
张海刚:这个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作出了最好的注解。如何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二是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三是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根据国务院的文件和《市司法局关于积极做好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内容,目前上海的法律援助机构都将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从畅通申请渠道、降低受理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入手,普遍加大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力度,对欠薪案件和工伤案件不再审查经济条件,对涉及人数众多的农民工群体性案件放宽审查标准,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农民工。由此可见,立足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题中之义。
主持人:张主任,您刚才提到要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请问在这方面有些什么设想和举措?
《新民晚报》曾以“法律援助细节显温馨”为题详细报道了中心的法律援助特色工作。今年9月22日,《新民晚报》 “闵行新闻”第六版“社会广角”刊登了《法律援助启动农民工维权“快速通道”六日办结工伤赔偿案》一文,《上海法治报》今年7月的一个版面刊登了我们法律援助青年律师志愿团的经验材料;市政协主办的《联合时报都市民生周刊》报刊登了我中心投送的案例文章;《法苑》杂志06年第9期以“启动法律援助快速通道为农民工维权”为题详细报道了中心的法律援助特色工作,第10期刊登了我们的一篇案例;10月27日、28日,闵行电视台闵视新闻节目和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分别报道了我中心开辟“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快速通道”,积极维护外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迹等。
二是我们丰富了针对来中心咨询求助群众的宣传和监督内容。如:对接待大厅的四扇玻璃门进行了塑纸张贴,将中心接待时间、法律援助职能、12348热线、周四局领导接待日及法律援助标志等公示,使来访群众一目了然;制作了《申请人权利义务告之单》、《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单》,使来访者对自身权利义务“一纸通”;制定了《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首问责任制度》,明确“一次告知,二次受理”等内容。中心还编印了《服务承诺制度》、《申请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区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通讯录》、《闵行区法律服务手册》、《妇女维权宣传手册》等宣传手册供来访群众取阅。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行风监督,中心为每位工作人员和每位“区法律援助青年律师志愿团”的律师制作了接待台卡对“司法局领导接待”和“午间志愿者接待”分别制作了显著的台卡标志,中心人员全部更换了更加醒目的胸卡,规定人员到岗必须挂牌放台卡,将“参加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行风重点测评活动”的指示牌在大厅上墙,以方便来访群众监督,还制定了《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投诉受理事项受理登记制度》和《投诉受理事项登记表》,在意见箱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投诉受理事项等。我们还经常地开展庭审旁听、电话反馈等质量管理工作。
三是我们十分注重借助各种重大节日、活动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如:今年3月1日,我们参加了“平安闵行宣传月”现场法律咨询活动;通过“百万妇女学礼仪”法律咨询;开展了 “三八”节妇女维权专线咨询;参加了“3.15消费者维权专题活动”法律咨询等。今年7月1日大张旗鼓地开展了“迎接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实施暨农民工维权活动”宣传等。
四是广泛地开展工作调研。中心人员参与了司法部《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执业规范(试行)》的初稿协助起草,参与了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布置的《上海市法律援助案例选》编写工作。在上海市第四届老年人权益保障研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所撰写的调研文章入选上海市第四届老年人权益保障研讨会论文集等。
五是建立了“12348专线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受理衔接”的长效机制。“12348”法律咨询服务专线是上海市的一条特色法律服务热线,我们充分利用热线电话的功能宣传法律援助,及时、高效地引导符合规定的贫弱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建立了一条法律援助申请的“空中走廊“。
yuli:为什么老百姓(农民)的得不到政策的落实?我们是说上海与外省市的区别。我是一个外乡人,感受到上海的安定与保障。
蒋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始终强调只要老百姓(农民工)采取正确的方法通过合法的程序,就一定能够得到政策的保护。如果说现实中存在了某位老百姓(农民工)没有得到相关政策的落实,我们认为这并不是政策本身制定的缺陷,而是如何获得政策保护的方式和救济途径的不当。所以我们建议如果发生类似问题的时候,老百姓(农民工)应积极地向相关法律人士或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海刚:上海是全国农民的上海,您即使是外乡人,只要您在上海务工和生活,从法律援助工作角度来看,您将获得和上海本地居民相同的法律援助待遇,甚至在劳动报酬和工伤等方面,您的待遇会优先于上海市本地居民,例如经济困难证明的放宽等。目前,法律援助的规定是义务人所在地管辖原则,因此,您如果在上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完全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和保护。
张海刚:闵行区在2002年4月就在全市率先成立了由38位律师组成的“闵行区法律援助青年律师志愿团”。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和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今年8月下旬,我们又制定了《关于组建人身损害赔偿等三支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的实施意见》(沪闵援字2006第2号)文,正式组建了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三支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得到了全区律师的积极响应。
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是在总结闵行区各支律师志愿服务队伍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支以承办专项法律援助案件为主的团队,闵行区内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年龄不限),有办理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三类案件中任意一类案件的经验或业务特长,并热心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的都可加入。同时,对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的业务分类、闵行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的工作职责等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类法律援助业务主要包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类法律援助业务主要包括因工伤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婚姻家庭类法律援助业务主要包括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等。
三支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的成立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律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律师的业务专长,增强了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责任感,创新和充实了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内容,与已有的“法律援助青年律师志愿团”形成互补,更好地为贫弱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目前,三支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人员共计有76名律师加入,我们在案件受理后根据建立的骨干律师法律业务特长和法律援助承办志向资料库信息,在案件受理后第一时间有的放矢地指派专长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各类案件案件,极大地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和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主持人:农民工群体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请问张主任,闵行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实践贯彻的最基层的单位,有些什么具体的做法,有些什么工作的设想?
一是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使农民工在借住地就能获得便利的法律服务。如:我们通过施行“法律援助十一项便民服务措施”,在全区12个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开展中,充分发挥区域基层法律援助网络作用,通过在镇(街道)下属的各个村(居)委会设立的法律援助联络员,使法律援助的网络延伸到基层的每个角落,使农民工在借住地家门口就能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二是开通“农民工快速通道”,使农民工获得法律服务程序简便快捷。过去,外来农民工由于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的经济困难证明等,时常因为证件、证明材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而与法律援助擦肩而过。我们为此专门讨论研究,根据适度放宽了准入条件,简化了申请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给予“特殊照顾”。如:制定了《闵行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遭拖欠和工伤的法律援助申请,原则上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将工伤、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及外来农民工基本生存权益保障的案件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对申请时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或者案件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则采取先受理、后补交材料的做法,保证了此类案件的及时受理、及时审查、及时指派、及时办理。今年8月有一起农民工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申请,从案件受理、审批到交由律师办理前后仅用了1个小时,并在6天内圆满办结,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三是实行“阳光服务”,为农民工提供主动热情、清晰透明的法律服务。我们在办公场所制作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指南”、“闵行区法律服务手册”等材料,便于农民工了解和寻求法律服务。同时,根据农民工经常咨询的几类问题,每个工作日都有专业律师坐堂免费咨询,对农民工关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等内容重点咨询,使农民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为减少和避免农民工在申请法律援助过程中,由于提交证明材料不齐全影响审批进度的现象,我们实行“一次性告知”、“二次受理”制度,把申请办理各类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以表格的形式逐一列明,让农民工“心中有数”,准确及时地提交案件材料。另外,在接待过程中,给予每一个来访农民工一声问候、一个微笑、一个座位、一杯热茶和一个满意答复的“五个一”服务。
四是建立长效的农民工维权法律服务工作机制,为农民工搭建理想的维权平台。过去,闵行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时,往往会在申请减免诉讼(仲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等环节上遇到阻碍。2004年9月,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决了法律援助在劳动仲裁、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的相互协作、经费保障、调查取证、档案资料的查证和利用、相关费用的减免等方面得到支持配合的问题,《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也有所提及。
我们紧紧把握这个有利时机,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劳动仲裁的衔接机制,使上述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同时,我们还采取有效办法,建立起了农民工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优质办理,并将优秀、典型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例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畅通信息渠道,使更多农民工走上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正轨。
五是通过制定、下发规范性意见,要求区内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积极开展代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工作,方便农民工就地、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如:闵行区的新闵律师事务所积极介入,圆满解决了一起涉及1400余名农民工的台资企业倒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特大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今天的嘉宾蒋律师仅今年10月就承办了2起群体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一大批矛盾、纠纷突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农民工案件。目前我们正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农民工生活、工作聚集地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点,为农民工朋友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张海刚: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万余件,劳动争议类型案件占了很大比例。从法律援助实践来看,包工头的存在,已经成为影响农民工维权的严重障碍。包工头的存在,不仅妨碍了打工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而且经常出现包工头卷钱逃跑,农民工不得不艰难讨薪的情况。
蒋晨:农民工到上海打工,很少是由用人单位直接招工的,大部分由包工头招来,和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再由包工头和用人单位联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常常并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关系就很难认定。有些农民工只知道自己给哪个包工头干活儿,不知道用人单位是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时,监察人员又会以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正常的劳动关系为由而不予受理;到法院起诉时,法官也会认为这是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发生的劳务关系纠纷,不是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
张海刚:有些包工头在工程基本完工后,从用工单位拿到农民工的工资后就卷钱逃跑,坑害了农民工。有些包工头在与发包单位发生承包合同纠纷后,以“单位不给钱导致自己无钱发给农民工劳动报酬”为由煽动农民工闹事。例如:今年我们受理了一起群体性农民工工资追讨案件,由于中间有包工头,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诉包工头拿到钱的可行性渺茫。因此,我们不得不通过指派律师代理承包合同诉讼,向发包单位追讨工程承包款,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诉讼获得的承包款先行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通过这种方式最大程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应予取消,由用工单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个人。
emma:当农民工维权不当,如何维护建设单位利益?
张海刚:从目前农民工维权实践来看,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往往受到处于强势地位的用工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的侵害,目前普遍存在用工单位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障和工伤赔偿等方面,利用强势地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因此我认为,农民工维权只要合法、合理,一般不会侵犯用工单位的利益,同时,如果用工单位认为农民工无理取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蒋晨:我本人非常同意张主任刚才所说的,农民工维权不当,不会侵犯建设单位的利益。虽然我们今天在这里谈论的是如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但我们所强调的是,今天所强调的农民工的权益不单单是指实体上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了该权益方式上的合法、程序上的合法。所以,如果农民工本身是用了违法的方法或程序维护其所谓的权益,法律本身不会维护这样的权益。同样,法律是公平的,建设单位如果由于农民工采用不正确的方式和程序维权,而遭到利益上的损害,同样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救济。
张海刚:很高兴今天能和大家,就和谐社会建设与农民工法律援助这个话题进行沟通,希望社会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通过今天的节目有更加深度的认识,对农民工维权这一与构建和谐社会休戚相关的问题给予高度关注。谢谢大家!
蒋晨:很高兴今天在这里和大家进行聊天,我想对众多在上海务工的农民工说的是,只要大家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弱者不会再是弱者。引用今天现场一名观众提问中的一句话,就是,“在上海的每一个农民工,都会感受到上海的安定与保障。”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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