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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噪音标准再次提高
2008年5月8日
  新规对于各功能区夜晚和白天的分贝要求分别为:一类区45和55分贝以下,二类区(市中心绝大部分地方)50和60分贝以下,三类区55和65分贝以下,四类区55和70分贝以下。

  “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规定,黄浦江、苏州河两岸的静安、长宁、闸北、卢湾、徐汇等中心城区原来执行三类区噪声标准的区域将提高到二类区标准,也就是要求这些区域更安静。”5月7日,上海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说。

  据悉,经市政府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将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1994年批准的原“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同时停止执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相比原噪声适用区划,在功能区划覆盖范围方面从原先城市区域扩大到全市范围适用。

  新标准将覆盖全市

  据悉,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市中心、城郊等区域功能定位、工业布局和环境状况等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来仅市中心城区进行了噪声区划的情况已经不能适应发展。“暂定标准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不能做到强制性,容易出现争议。”上海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说。

  因此,修订后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覆盖范围从原先城市区域扩大到全市范围。

  对中心城区要求更高了

  市环保局表示,修订后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有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对于原来按三类噪声标准适用的中心城区,此次提高到了二类噪声标准,对环境的要求更高了。这是由于以前黄浦江、苏州河两岸大都是工厂,但近几年来,随着工业项目渐渐淡出中心城区,两岸的居住区增多,考虑到这些现状,此次提高了噪声标准。

  按照规定,对于各功能区夜晚和白天的分贝要求分别为一类区45和55分贝以下,二类区50和60分贝以下,三类区55和65分贝以下,四类区55和70分贝以下。

  工业企业适用邻区标准

  同时,修订后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还明确了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即当工业企业以及设备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比如执行工业区噪声标准的区域,对面就是居民区、医院等敏感建筑物,虽然该处已经达到标准,但对马路对面的居民来说,还是太吵了,这时就要求工厂排放的噪声达到居民区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上海市环保局的有关人士说。

  市民可登录上海环境网(网址http://www.sepb.gov.cn/)查询自己所处区域属于几类区,在遇到超标噪声时,可以拨打12369环保热线或12319城建热线等进行投诉。

选稿:郑闻文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余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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